普通本科生考警校研究生之公安大学考研

发布时间:2018-01-14 18: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试题(401)

       刑事诉讼法学(75)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

1.起诉书一本主义

答:起诉书主义又称起诉状一本主义,是指起诉时只需向法官提交一份起诉书。除起诉书外,不得附带提出任何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书证或物证。日本是实行惟起诉书主义的典型国家。

2.法定证据制度

答:所谓“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3.监视居住

答: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随便离开其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4.再审程序

答: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其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5.职能管辖

答: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投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由于它解决的是部门之间立案范围的划分,所以又称为部门管辖或者立案管辖。

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

    1.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答: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它是古代罗马法就已经确立的一项诉讼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在诉讼中提出独立诉讼主张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同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就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方一般不负举证责任,当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不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指控成立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以下问题应当进一步明确:

 第一、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同一概念。从字面上看“举证责任”强调的是“举”。即提出证据,只要提出了证据就算尽到了责住;而证明责任就不仅限于“举”了,不光要举出证据,所举出的证据还得被采纳,达到“证明”的程度,才算是履行了责任。但是,举出的证据若达不到证明的程度,就不能算作尽到责任“举”不“证”,于诉讼毫无任何意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一回事。

 第二、审判机关不负证明责任。审判机关永远不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审判机关不负证明责任。

 第三、举证责任的立法分配。“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这一规则并不排斥法律对举证责住的特别分配。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举证责任就分配给了被告人。另外,当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诉后,他便要承担起反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因为,这时他己经成为反诉案件的控告人了。

    2.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应当进行哪些准备工作?

答: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经过了初步审查,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各项准备工作:(1)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2)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3)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5)将传票或者通知书送达有关诉讼参与人;(6)先期公开案由。

    《注意区分庭前审查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是:(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名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4)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答: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是已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是指罪犯身患严重疾病,不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的医院进行治疗,而由罪犯提出保证人担保其在监外执行兼治病期间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制度。为了防止保外就医被滥用以及罪犯在监外继续危害社会。立法对适用保外就医的对象作了限制性规定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贡任,己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5.强制指派辩护的范围是什么?

答:指派辩护,是指往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中请,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指派辩护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4条中表现为下列两种法定情形:情形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情形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从上述情形可以发现,指派辩护有下列特征:第一,指派辩护的时间分别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诉讼阶段,即上诉每一个诉讼阶段,均适用指派辩护。第二,指派辩护的条件不同,其形式也不同。在情形一中,没有委托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是(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构成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律援助机关指派辩护律师的法定条件。在情形二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定条件。对于前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而对于后者,是否指派辩护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就此意义而言,前者可称为“强制指派辩护”;后者可称为“任意指派辩护”。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

1、论控审分离原则

控审分离原则的主要内容有:(1)刑事案件的控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检察机关、法院依法行使。法院无权刑事控诉职能,进行侦查和起诉等控诉活动;检察机关也无权行使审判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2)法院审判的启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起诉。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合法、有效的公诉,法院才可以对案件进行审判;(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范围取决于检察机关的起诉。嗯法院审判的范围只能及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和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没有指控的人和事,法院无权进行审判。

控审分离原则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合理架构提供了条件,形成了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格局。这防止了法官集侦、控、审于一身,而导致“先入为主”,形成有罪预断,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辩护方切实、有效地行使辩护权,确保期货的公正审判。

2、论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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