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考研真题之警校生有必要考研吗

发布时间:2018-01-13 17: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理学(620

 一、名词解释

     1、法典编纂

    答: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文件中的属于同一类或者同一部门法律的现行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审查、修改、补充,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成一部具有完整结构的、内部协调一致的系统化法典的活动。

     2、法律规则

    答:所谓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或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所谓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是指某种事实和行为发生之后,往往导致某种权利义务的产生、变化和消亡,也可能引起某种法律责任的产生。此时行为规则所发挥的作用,就是将这种事实和行为的法律意义明确下来。

     3、论理解释

    答:论理解释,又称为目的解释,是指斟酌法律理由,从制定法律的目的出发,依一定的标准进行推理论证来对法律进行的解释。

二、简答题

    1、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包括哪些?

    答: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第一,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面免除。时效免责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不诉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第三,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补过的免责形式。

    第四,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了违法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采取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五,人道主义免责,在责任人没有能力履行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责任。

    第六,自助免责,是指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第七,协议免责或议定免责,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即所谓的“私了”。它只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一般不适用于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2、试述大陆法系的演进过程和主要支系

    答:大陆法系是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它的分布范围极为广泛,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及全世界广大地区,属世界性的法系。它的主要代表是法国和德国,还有的学者主张的法国支系与德国支系;前者包括拉丁语系各国,即法国、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后者包括日耳曼语体系各国,即德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

第一,大陆体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学。第二,12-16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是大陆法系开始出现的时期。第三,古典自然法学和法国革命为大陆法系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和政治前提。第四,19世纪的法典化运动标志着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其后的世界性扩展。

    3、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第一,司法合法原则。司法必须奉行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在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守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在我国,这条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司法平等原则。司法平等原则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存在任何差异,在适用法律上应当一律平等对待。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都应给予平等的司法救济和法律保护,任何公民从事了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平等地受到司法审判和法律制裁。

    第三,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安身立命之所在。司法必须独立,否则毫无公信和威信。在我国,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就要反对来自行政机关和社会舆论对司法的不正当干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事实上,司法权如同其他权力一样,都要受到合法的监督和制约。对司法权的监督主要来自以下方面:其一,司法机关要接受执政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机关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要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往往是通过审判监督制度来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司法独立强调办理具体案件要排除对法外因素的考虑,而对司法权力的合法监督则保障司法正常进行,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第四,司法责任原则。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拥有权力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负有责任。司法责任原则表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法审判公正廉明,如果因为滥用权力或者工作失误出现冤假错案从而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部门有哪些?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三、论述题

    论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

    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指依靠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合理配置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的法律来制约国家权力、规范社会主体的活动,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国家。具体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重要特征:

第一、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是法律具有极大权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然是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之中。

第二、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这一运行机制的基本特征是:(1)立法机关(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负责,受立法机关制约和监督。(2)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应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并依法接受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监督和评价。(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审理各类案件。(4)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能自觉守法,并敢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三、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有机统一。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是指:一方面,法律要确认社会主体应有的权利,以保证社会主体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活动,谋求各种正当的利益;另一方面,法律也确认社会主体必要的义务,以保护其他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并维护一定社会秩序。

    第四、发达的法律文化。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发达的法律文化是法治国家的思想文化基础和重要标志。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

第一、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第四、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第五、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第六,深化改革,完善法制监督,建立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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