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名词解释
1.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2.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
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4. 绑架罪, 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 采用暴力、 胁迫或麻醉等方法,
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5.行贿罪,是指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二、简答题
1.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主要区别是:
(1)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较
高;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较低。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听
之任之的态度, 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 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排斥、否定的态度。
2.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一般采取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 对单位犯罪也可以采取单罚制, 即只对直接
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3.本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1 分) 。根据刑法规定,限于三类: (1)行为人代为保管的
他人财物; (2)他人的遗忘物; (3)他人的埋藏物。
4.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
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三、论述题
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
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及时性。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至犯罪完成前;
(2)自动性。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但基于本意完全彻底地放弃原来的犯罪;
(3)有效性。停止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防止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中止可以划分为以下不同类型: (1)预备中止与实行中止; (2)
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
财产的人员; 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
人所在单位的财物。
(3 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四、案例分析
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
(1)丁某未满16周岁。
(2)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等8种罪的,才应负刑事责
任,上述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3)在本案中,丁某的行为系过失致人死亡,不属于上列情况,不应负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学 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
1、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各专门机关之间以及公安、司法机
关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清案件事实进而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形成
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2、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证据。
3、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保证诉讼活
动的顺利进行,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现行犯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4、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影响法庭审理继续进行的情况,从而将案件
延至另一日期审理,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进行审理的制度。
5、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
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 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二、简答题(每题 6 分,共计 30 分)
1、 “弹劾式”诉讼结构的特点:
1)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 。
2)原告人与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3)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4)审判一般是当众公开进行的,诉讼活动通常采用口头讯问的方式。
2、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体现:
1)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3、作为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组织不能作证人。
(2)证人必须是第三者身份,通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3) 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 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5、我国的法庭审理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1)法庭审理活动实行控诉、辩护和审判分离的制度。
(2)强化控辩双方举证和辩论。
(3)重视审判职能的作用,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处于主导地位。
三、案例分析题(15 分)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有:
(1)甲县公安局对石某的控告不应推出不管;公安机关对于控告应当接受。对于不属
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
(2)甲县人民检察院不应将全案移送甲县公安局,只移送抢劫罪行,人民检察院应配
合公安机关队抢劫罪的侦查。
(3)甲县人民检察院应先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
(4)中级法院由于本院院长需要回避因而不宜审判时,不应将案件交基层法院审理。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 只能由其上一级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 不能由下级法院管辖。
(5)甲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
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
四、论述题(10 分)
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时应当遵守以下法律程序:
(1)搜查必须由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侦查人员依法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
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2)搜查必须由 2 名以上侦查人员持有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
进行。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出来与
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让见证人过目。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