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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8 19: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刑法学》2008年真题及详解75分)

一、名词解释(15分)

1、牵连犯

答:牵连犯,是指为实现某一犯罪目的,而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教唆犯

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3、投放危险物质罪

答: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吸收犯

答: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一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而失去独立的意义,仅以吸收的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5、结果加重犯

答: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一个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了比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基本结果更严重的结果,因而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二、简答题(20分)

1、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夺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简单客体。抢劫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第二,客观方面不相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则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犯罪成立的标准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须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抢劫罪的成立则没有抢得财物数额的要求。

第四,在主观内容上有所不同。抢夺罪的行为人只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使客观上造成伤害的结果,一般也是过失所为。而抢劫罪不仅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日的,还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故意。

第五,强力作用的对象不同。抢夺罪的强力只作用于财物。抢劫罪的强力则作用于被害人的人身。

第六,对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已满16 周岁。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己满14 周岁即可。

2、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主要区别?

答:犯罪客体是受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在于:第一,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合法权益的物质表现。第二,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权益的合法享有者或者掌控者。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对象表现为可以被感官所感知的外部事物,犯罪客体所反映的则是只能为抽象思维所认识的事物内在属性。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只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侵犯罪客体受到危害,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3、简述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一般累犯,又称为普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 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有:

第一,罪质条件。一般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是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外的普通刑事犯罪,或者其中之-罪是此类普通刑事犯罪。这一条件是划分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根本界限。

第二,主体条件。一般累犯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已满18 周岁的人。换言之,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第三,罪过条件。一般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第四,刑度条件。一般累犯的前罪已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则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第五,时间条件。一般累犯的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 年之内。

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所派生出的原则?

答: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地说,就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对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我国刑法将其概括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五个原则:

第一,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习惯法即不成文法,是指以人们共同习惯遵守的道德原则为内容,从而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任何法律。由于习惯法具有不确定性,人们难以依据习惯法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且习惯法难以起到限制国家行使司法权力、保障人权的作用,因此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或禁止重罪溯及既往)。罪刑法定要求定罪量刑必须根据犯罪行为发生时有效的刑法进行,不能以事后颁行的法律来惩罚以前的行为。而溯及既往意味着国比必须遵守行为时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国家为了行使刑事司法权,可以随时根据需要,颁布新的法律来惩罚在此之前的行为,因此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是,禁止溯及既往的本质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即刑法时间效力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三,禁止类推。类推是指对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可以比照刑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的制度。类推的本质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寻求法外治罪,这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相互矛盾的。

第四,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是指对某种犯罪只笼统地规定应予惩处,而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刑期的长短则根据服刑人在行刑阶段的表现确定。由于绝对不定期刑没有规定特定的刑种和刑度,司法机关没有适用刑法的标准,因此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导致适用刑法的任意性。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的。

第五,罪刑法定原则还要求刑法规范必须具有明确性。所谓明确性,就是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地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

 

三、案例分析(12分)

某日夜晚甲,撬开邻村乙家的房门进入乙的房间,见乙在家便殴打乙向乙要钱。乙打开抽屉拿出一张10 元的人民币递给甲,说:我这里只有这么多了。甲大怒,将10 元扔还给乙,并说:看来你比我更穷。甲见乙颇有姿色,就对乙提出了性要求,并强拉乙。乙说:我在家时邻居常来串门,这样吧,一会我去你家。甲同意,遂返回家中。甲走后乙报案,甲在家中没等来乙却等来了警察,被抓获。

问:甲的刑事责任。

答:甲入户盗窃,后实施暴力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但由于自身原因离开,构成转化性抢劫罪的犯罪中止。

 

四、论述(28分)

1、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答: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行为人系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的人,即特定的法律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第三,行为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并不仅仅是指刑法,而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统称。

第二,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这些要求一般都表现于各种法规、条例、规章甚至某些司法解释中,严格来讲,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也应当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以行为人担任相应的职务或者从事相应的业务为前提。

第三,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发生的特定义务。

第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引起的义务。

2、试述缓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主要区别?

答:死刑缓期执行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死刑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则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其一,适用前提不同。适用缓刑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则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前提。

其二,执行方法不同。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对于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其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限,由于所判处的刑种和刑期不同而不同;而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为两年。

其四,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是根据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或不再执行原判的刑罚,或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的刑罚甚至实行数罪并罚;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是在缓期考验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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