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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8 09: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刑法学》2003年真题及详解75分)

一、名词解释(从以下6个题中选做 5个,每题3分,共15分)

1、特殊犯罪主体

答:特殊犯罪主体,又称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刑事责任能力外,刑法还规定了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2、间接故意

答: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事后防卫

答:事后防卫,即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仍然继续实行或者才开始实行的防卫。

4、未遂犯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未遂犯即指犯罪停止形态处于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

5、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本罪名属类罪名。

6、职务侵占罪

答: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 20分)

1、什么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其具有哪些特征?

答: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广义的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是: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三、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2、什么是主犯?主犯分为哪几类?

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主犯包括以下两种共同犯罪人: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共同犯罪人,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具体包括如下三种人:

第一种,是在首要分子的领导下,在犯罪集团所进行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是指主要实行犯。

第二种,是在构成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中,属于首要分子或者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三种,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这主要是指在一般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策划者和主要实行者,即主要实行犯。

3、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从哪些具体的案件因素来区分?

答: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的行为究竟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并不十分明确的,应当着重从以下案件因素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第一,案件起因。第二,行为有无预谋以及预谋内容。第三,作案工具、手段。第四,打击部位。第五,打击强度。第六,造成死亡结果或者未发生死亡结果的具体原因。第七,行为人在案前、案中及案后对结果的态度。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分析,

(1)如果确定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只具有伤害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都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3)如果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4)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确实难以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而司法机关内部又分歧较大的,原则上对案件定性就低不就高,即按故意伤害罪认定。

4、简述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1)必须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白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地位,即利用其因所担任的职务而具有的主管、管理、支配、经手公款的权力和所形成的方便条件,包括行为人直接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和行为人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审批、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成立的关键要素。

(3)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法定标准。只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才能构成犯罪:第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第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第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三、案例分析(从以下2个题中选做 1个,共 2题,每题10分,共 10分)

1、王某,男,刘5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某日下午三时许,王某与宋某等人酒后到一水库洗澡。正在附近浅水区玩耍的吴 甲(11岁)、吴乙(13岁)兄弟也来到王某等人之间,与王某等人在水中相互泼水嬉闹。当其他人陆续上岸时,王某先将吴乙推开,吴乙潜入水中从王某身后游向西岸,尔后,王某又将与其继续嬉闹的吴甲一手托其腹部,一手拥其臀部,向深水区用力推去,吴乙见状大喊:“俺弟弟不会水。”但王某已将吴甲扔到了深水区,吴甲即下沉。吴乙在岸边高声呼救,王某站在浅水区未动。约5分钟后,与王某同来的宋某听到呼喊,即潜入水中寻找,但吴甲终因溺水而死亡。

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其主观罪过是什么?为什么?

答: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

具体来说,第一,犯罪主体上,王某年满16 周岁,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第二,犯罪主观方面上,王某将年仅11岁的吴甲扔向深水区,导致被害人身陷生命危险之中,王某因此先行行为而负有救助义务,但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且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因此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第三,犯罪客体上,王某侵犯了他人生命权。第四,犯罪客观方面上,王某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间接故意杀人,后吴甲死亡,且王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左某,男,30岁,无业。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魏某经常乘坐往来于住地与工地之间的公共汽车,并多站在女青年背后,趁人不注意时做一些下流动作。一次其正在实施下流行为时,被同在车上的左某看到。魏某到站下车后,左某便一直尾随其后,直到进了魏某的单位入门,左某上前谎称自己是公交分局的民警,让魏某跟其到分局走一趟,并说:“如果现在交了罚款就没事了。”魏某只好将身上携带的2600 元钱全部交给了左某。此后两个月中,左某先后6次找到魏某,从他手中拿走了10000 余元钱。

问:左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左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一,犯罪主体上,左某年满16 周岁,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第二,犯罪客体上,左某侵犯了他人私有财产所有权。第三,主观方面上,左某出于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第四,客观方面上,左某采用威胁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且多次敲诈,数额较大。最后,左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属于敲诈勒索罪的一种情节加重情形。

 

四、论述题(从以下3个题中选做 2个,每题15分,共 30分)

1、论述犯罪客体的分类及其意义?

答:犯罪客体是受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范围大小,可以把犯罪客体分为三个层次,即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第一、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合法权益的整体,研究一般客体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犯罪的性质。

第二、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某一类合法权益。研究同类客体有助于讲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按其所侵犯法益的共同性归纳为若干类,便于建立系统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

第三、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某种具体的合法权益。直接客体又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所谓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只直接侵犯一种特定合法权益即可成立的犯罪的直接客体。所谓复杂客体,是指必须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特定合法权益才能成立的犯罪的直接客体。研究直接客体有助于准确把握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性质,为判断罪重与罪轻、此罪与彼罪提供参考。

2、论述犯罪未遂?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成立的前提条件,它表明行为人的犯罪活动已经进入犯罪实行阶段。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第二,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为犯罪未遂;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为犯罪既遂。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的实质要件。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犯罪本意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与犯罪人无关的客观原因、犯罪人自身的客观原因、犯罪人的主观认识错误。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可以划分为以下不同类型。

第一,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朱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实施完毕他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犯罪未得逞。未实行终了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尚未实施完毕他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而致犯罪术得逞的。

第二,根据犯罪行为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为认识错误,其实施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通常分为对象不能犯与工具(手段)不能犯。前者是指犯罪分子对犯罪对象的属性或犯罪对象存在产生错误的认识,以致未能完成犯罪:后者是指犯罪分子由于对作案工具的实际效能或者对作案方法的适当性产生错误认识,以致未能完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犯不同于迷信犯。迷信犯,是指行为人由于极端愚昧无知,因而采取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手段,意图实现自己所追求的危害结果的情形。不能犯与迷信犯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对行为性质和功能的认识是符合人类认识的客观规律的,后者则是违反常识、超乎自然的;前者是因为行为人对客观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而致使犯罪未得逞,后者则是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完成犯罪、实现其犯罪意图。

3、论述洗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答: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第一,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之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掩饰、隐瞒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具体表现为以下5种:(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第三,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 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实践中,犯本罪的单位主要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周转,使之成为合法收入,即变违法为合法,给“赃钱”、“黑钱”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其在社会上流通。其目的是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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