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要多少分?

发布时间:2018-01-10 10: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初试笔试科目试题

820 刑法卷

一 、名词解释 (4 分*5 个=20 分)

1.犯罪预备  【答案见P132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预备,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2.疏忽大意的过失【答案见P103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答: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性,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见P265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爆炸物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职务侵占罪  【答案见P433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答: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玩忽职守罪 【答案见P571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

答: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知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简答题(5 分*5=25 分)

1.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条件有哪些?【答案见P554    第二十八章贪污受贿罪】

答: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具体要素:

(1)必须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行为要素。本罪具体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种是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另一种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收贿,是指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主动给付的财物。

(2)行为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本罪成立的关键要素。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即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这里的利用,可以是积极利用,即依职权应当为而为,或者不当为而为之的情形;也可以是消极作用,即依职权当为而不为的情形。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义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法定数额或者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2.附加刑的种类有哪些?【答案见P193   第十六章刑法的体系和种类】

答: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剥夺执政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这属于一类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适用方式: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没收财产,是指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指强制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的方法。

3.偷盗婴儿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哪些罪名? 【答案见P388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答:偷窃婴幼儿的行为可能构成绑架罪,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也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处于其他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拐卖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4.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责任范围?【答案见P80   第八章犯罪主体】

答: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有哪些?【答案见P121    第十章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引起避险行为的原因是存在危险。这里所说的危险,是指足以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各种情形。

危险的来源较为广泛,主要包括:

其一、自然破坏力量对合法权益形成的危险;

其二、动物侵袭对合法权益形成的危险;

其三、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对合法权益形成的危险,如犯罪人实施的放火、爆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

其四、人的生理原因对合法权益形成的危险

三、论述题(15 分)

试论述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答案见P155    第十二章共同罪】

: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教唆犯的特征:(1)客观方面 教唆内容而言:一是明确内容教唆 二是选择性教唆 三是盖然性教唆 教唆形式而言:一般是积极地行为(2)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唆使他人的故意,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可能使得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教唆对象方面:必须是特定的,一人或多人,不能是不特定的。并且被教唆的对象还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在被教唆人已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下,此时教唆犯和被教唆犯成立共同犯罪,对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3)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教唆人没犯值指的是被教唆人拒绝教唆,也指的是当时接受教唆但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这种情况都不构成共同犯罪,刑法上称之为独立教唆犯。

四、案例题(15 分)

被告人甲,1984年5月生。2000年3月12日,甲入室盗窃他人财物2万元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同时供认自己曾与乙(男,1980年4月生)于1998年6月抢劫他人财物5000余元,还揭发乙曾于1998年1月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经查,甲供认的与乙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以及所揭发的乙的犯罪事实属实。

问:

(1)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答案见P80   第八章犯罪主体】

(2)甲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请说明理由。【答案见P80   第八章犯罪主体】

答:(1)甲盗窃财物2万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盗窃行为时尚未满16岁,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

甲与他人抢劫财物5000余元的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对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

(2)甲具有三个法定从宽量刑情节: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热内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刑处罚。

第二、甲揭发乙的犯罪事实属于重大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甲供认自己抢劫犯罪事实构成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初试笔试科目试题

820 刑法卷

一、名词解释(5*5=25分)

1.犯罪构成【答案见P50    第五章犯罪构成】

答: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动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属人原则【答案见P16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效力】

答: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或属人主义,是指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国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连续犯【答案见P164   第十三章罪数】

答:连续犯,是指在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多次支配下,于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4.偶然防卫【答案见P117   第十章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答:偶然防卫,即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恰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因而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的情形。

5.受贿罪【答案见P554    第二十八章贪污受贿罪】

答: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简答题(5*6=30分)

1.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答案见P195   第十六章刑法的体系和种类】

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这属于一种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时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第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力。

第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第四、担任国有公私、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带职务的权利。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那些人犯罪极其恶劣也不至于判处死刑【答案见P191   第十六章刑法的体系和种类】

答: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客观上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观上已经不堪教育改造。刑法另外规定对于以下几种即使罪行及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1)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2)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就是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该款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3.简述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要件【答案见P395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答: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第一、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第三、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迫口供的目的。

4.列举5种以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个人,以非法占有本单位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简述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种类【答案见P128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于中途停止下来而没有进行到终点,犯罪热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根据停止的原因和停止与犯罪完成之间的距离等情况的不同,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可以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类型。

犯罪预备,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三、论述题(10分)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答案见P101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答: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不同之处在于:

  (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直接故意认识程度比间接故意更高。

  (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在主观恶性上希望远大于放任的心理态度。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一样。对于间接故意而言,构成犯罪必须发生法定危害后果。在直接故意中,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只要主观有犯罪故意,客观有行为,即可成立相关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并不影响定罪。

四、案例分析题(10分)

1.行为人李某盗窃一辆奥迪轿车后,因驾驶技术不娴熟,撞了一个水果摊,并把水果摊主撞成重伤。随后,李某把水果摊主带到一个隐蔽的丛林,导致水果摊主失血过多死亡。

请问,李某构成什么罪?为什么?【答案见P418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答:李某构成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此题主要涉及的是交通肇事与后者行为是否需要并罚,在司法解释里面是按照并罚处理,后者行为其实与前者是两种行为,属于另起犯意。首先,其构成盗窃罪, 盗窃是指以非法手段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过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李某盗窃机动车,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其次,李某驾驶机动车,由于过失,致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最后,李某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遗弃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即使救助而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数罪并罚,不可以处以一罪。切记数罪并罚!结论:三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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