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硕士考研真题

发布时间:2018-01-09 10: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刑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 3 分,共 18 分)

1.绑架罪 【答案见P387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答: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犯罪未遂 【答案见P136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3.教唆犯 【答案见P155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4.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5.正当防卫 【答案见P113  第十章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6.玩忽职守罪 【答案见P571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

答: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二、简答题(每题 10 分,共 40 分)

1.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刑法中的正当行为,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与某种犯罪在外观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由于具有正当理由而在实质上并不存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而且为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刑法中的正当行为具备四个特征:

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第二、行为在外观形式上与某种犯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仅从表面上观察,行为人所实施的造成某种损害结果的行为似乎符合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属于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第三、具有正当理由而在实质上并不存在犯罪的社会危害。

第四、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成立犯罪,而且为法律所允许。

2.什么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哪些特征? 【答案见P141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答: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犯罪中止的及时性。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犯罪中止的发生限于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二是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而未出现犯罪既遂的时候。

第二、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犯罪分子基于本人的意愿而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主观条件,也是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主要标志。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有两方面含义。首先,犯罪分子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其次,犯罪分子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犯罪。

第三、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犯罪分子停止基于本人的意愿或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客观条件,也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主要区别所在。对于行为犯、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以及虽然进入实行阶段但尚无直接导致法定伤害结果发生可能的犯罪可言,只要主动停止犯罪即可符合犯罪中止的有效特征。而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已经实行终了,而法定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则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才能符合犯罪中止的有效特征。

3.简述伪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答案见P467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答: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第一、犯罪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秩序,妨碍司法公正。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⑴行为人实施了做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行为。⑵必须是针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情节的,做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⑶作伪证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从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到法院审判终结的过程中,或者从刑事案件的自述人提起自述到法院审判终结的过程中。

第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犯罪目的。

4.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有哪些主要区别? 【答案见P548   第二十八章贪污受贿罪】

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但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而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

第三、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则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三、论述题(每题 20 分,共 60 分)

1.论述共同犯罪的形式。【答案见P148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答:(1)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2)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3] 

(3)事前无通谋与事前同谋犯罪

事前无通谋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开始着手实行犯罪时候或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开始着手实行犯罪前,进行了商议和策划,并在次基础上形成的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与集团共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没有共同形式的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犯罪集团特征:三人以上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性有较为固定组织形式主要表现在组织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份子,成员之间存在着领导被领导关系。

2.论述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答案见P79  第八章犯罪主体】

答: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即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取决于两方面的情况: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人的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情况。前者主要受年龄因素的制约,此外也会受到某些生理器官功能的影响;后者则受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的影响。

我国刑法典将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完全无责任刑事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完全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责任能力的人包括两类:一类是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另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仅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未对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也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致使其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又未完全丧失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已满75周岁的人。三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是又聋又哑的人。五是盲人。

第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完全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而且重要生理功能健全的人,都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依法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3.论述转化型抢劫罪。 【答案见P414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一共有两种,269条与267条。

(1)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①是前提性条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行为。

②是客观性条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在客观上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行为方式是“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指向的对象是阻碍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或者试图抓捕的公安人员或试图扭送其去司法机关的人员。所谓当场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仅仅就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应该也包括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之后被及时发现、追赶的过程。这里的“当场”,具备时间和空间两个元素

③是主观性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所谓窝藏赃物,是指已经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所谓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的缉拿或任何公民的扭送;所谓毁灭罪证是指试图消灭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罪证。

   (2)267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

①必须实施了抢夺行为。这是前提条件。

②必须携带凶器实施了抢夺行为,行为人携带凶器,并且没有使用,如果行为人公然携带或是像被害人显示所携带的凶器夺取财务的,则属于使用胁迫方法夺取财务行为,构成典型的抢劫罪,不是转化型抢劫。

四、案例分析(第1题8分,第2题 10 分,第3题 14 分,共32分)

1.1998 年 11 月 25 日,待业在家的张某在路上溜达,恰逢刘某骑自行车经过。刘某问张某有何发财的门路,张某说没有,刘某便告诉张某,现在公路上的下水井盖很值钱,晚上又没人看管,是发财的好门路,问张某干不干,张某一口答应,二人遂约定第二天晚上就动手。11 月 26 日晚,张某、 刘某二人骑一辆三轮车自郊区来到市里, 先后在某街公路上撬起正在使用的下水井盖12个,价值人民币 1500 余元。当天晚上,许多下夜班骑自行车回家的本市工人在该路上摔倒、摔伤。

问:张刘二人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见P267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与之前考察想象竞合犯类似,前面的是破坏电力设备与盗窃罪的竞合。此案例中张刘二人触犯了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张刘二人同时触犯多个异种罪名,成立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二人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从四要件的角度对每一个罪名进行分析即可,一定要活学活用,注意理解,案例切忌死记硬背。

案例2、张某从 A 地到 B 地找工作,在赵甲的砖窑上劳动。因赵甲拖欠其 6000元的劳动报酬,张某便预谋绑走赵甲 16 岁的女儿赵乙。他将赵乙从家里绑出,强行将赵乙带回 A 地老家后,写信给赵甲。信中的主要内容是:工钱不给,死路一条,如不服气,保你一定完。你必须带 6000 元来领女儿,否则将赵乙卖与他人为妻以抵债。 赵甲接到信后, 立即到张某的老家领女儿,因赵甲只带了 2000 元,张某不同意放人。赵甲只好返回 B 地。赵甲走后,张某以 3000 元将赵乙卖与他人为妻。赵甲及其妻再次来到张某的老家时发现女儿已被张某贩卖,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见P386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答:学会用四要件分析犯罪构成,理解即可,切忌死记硬背。

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以拘禁、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主体符合要求,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2)张某构成拐卖妇女罪。犯罪客体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刘;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绑架妇女的方式;主观方面上具有出卖妇女的直接故意。

因此张某应当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种犯罪故意,数种行为,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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