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大学分数线什么时候出来?(附考研真题)

发布时间:2018-01-05 19: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620宪法学(75 分)

一、名词解释(5分*5=25分)

1、功利性宪法【答案见P27  第一章宪法的概述】

答:功利性宪法,又被称为不附意识形态的宪法,是指仅规定有关社会和政治力量可以进行角逐的范围,并不以任何意识形态为转移的宪法。

2、分权制衡原则【答案见P45  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

答:分权制衡原则,亦称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或三权分立原则,是指由宪法规定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分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或保持相对的平衡。广义的分权制衡还包括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维持成员国与中央的平衡体制。

3、政权组织形式【答案见P244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

答: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为了有效行使国家权力,治理国家事务,按照特定的原则、方式组建的国家机构体系以及各个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4、选举制度【答案见P259  第十四章选举制度

答:选举制度是指一国法律规定的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一般包括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和程序,确定当选的制度等内容。选举制度的概念有广议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包括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狭义的选举制度仅指选民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

5、有权解释【答案见P380  第二十章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

答: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或正式解释,是指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对宪法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简答题(6分*5=30分)

1、简述宪法法律关系有哪些特点【答案见P28  第一章宪法概述

答:宪法关系,也称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的,以宪法主体之间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宪法关系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宪法关系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中最为根本的社会关系;第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宪法规范;第三、宪法关系的一方主体必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第四、宪法关系是以宪法权利和义务,宪法上的职权和职责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简述目前态势而言,宪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案见P85  第三章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答:就目前态势而言,宪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由“政治法”向“人权法”过渡;

近代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以调整国家权力的配置、行使以及权力之间的关系为主。人权内容一般与宪法主体相分离,英国对国家权力和人权分别以宪法性文件进行了规定,法国则将《人权宣言》写入宪法的序言当中,美国则是以修正案的形式存在。进入20世纪以后,宪法很少把国家机构与人权进行分离,而是完整放在一部宪法之中。权利的内容、种类在不断发展,近代宪法很少重视的公民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经济发展权和环境权都写进了宪法。

(2)全球化及国际区域一体化影响着宪法

进入21世纪,全球化发展迅猛,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构成了挑战,但当今世界反全球化的声音也有很大力量。全球化时代民主该何去何从成为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主权的、民主与民族国家的治理都是一国宪法所难以调整的。

(3)宪法对经济内容和文化内容的规定越来越全面

随着经济生活对于公民的重要性,宪法对经济内容的规定会越来越多。魏玛宪法对文化内容也进行了规定,随后1947年意大利宪法也规定了文化、科学与技术内容。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成为有些国家宪法的一部分。

(4)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

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实体法都有相对应的程序法。宪法如果发挥作用,必须完善实施保障的制度建设。1803年,美国创立了由法院审査违宪案件的制度,即司法审查制度。在欧洲大陆,宪法实施保障的机关在20世纪开始建立,主要有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规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保障宪法实施。不论采取何种宪法实施保障模式,各个国家都会针对本国国情进行选择,完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是宪法的发展趋势。

3何谓宪法性法律?与宪法典、普通法律有何区别?【答案见P97  第四章宪法渊源与宪法规范】

答:宪法性法律,指具有涉宪内容或反映宪政精神的基本法律,亦即由普通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内容是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结构和国家标志有直接关系的法律。

宪法性法律首先是由具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它与宪法典的不同在于制定机关、制定和修改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区别。宪法性法律同普通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宪法性法律都具有涉宪内容,同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有着密切联系,是直接为宪法实施服务的。

三、论述题(20分)

 试论代议制民主与参与式民主各自的优点与不足【答案见P63 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

答:从古希腊的参与式民主到近代的代议制民主,民主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

(1)直接民主的优缺点

①直接民主的优点:减少中间层次,使公众不必依靠政客来自己的观点和利益。由于直接民主制真正实现了“人民的统治”,而且是“多数人”的统治,因此在马克思等人的经典政治理论和卢梭等人的民主思想中,都被认为是最高级的民主。

②直接民主的缺点:现代民族国家实现直接民主不现实,人多地广,世事纷繁,民众素质参差不一;直接民主成本高,风险高,容易导致对抗;直接民主排斥中间的层次和程序,缺少对信息和意见的过滤机制,排斥政党政治,易于被少数人操纵,从而转变为极权民主;实行下来的是多数人的统治或少数精英的统治,出现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导致民主对自由的侵害,突破权利保障最后的底线。

(2)代议制民主的优缺点

①代议民主的优点:扩展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空间,在民族国家中是可行的;减轻了公民的决策负担,使政治分工成为可能,代议民主是程序民主,能够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允许政府由那些受过良好教育、有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的人来操作;是十分宽容的民主,通过妥协而降低风险和成本;注重民主内容,而不强调公民直接的外在形式,不追求纯粹性,而以维文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己任。

②代议民主的缺点:第一、代表的意志不明确;第二、其本质是不依赖民众而实行的精英政治,因此代议制民主容易被政客、党派和金钱所操纵;第三、代议制民主为了追求妥协和反对暴政而导致效率低下。

4、简述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条件的规定【答案见P263  第十四章选举制度】

答: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的历部宪法都作了规定。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都比较简单,仅仅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除外。”而1982年宪法刚恢复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内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我国的选举法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完善选举机构、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应接受监督等。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案见P251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

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依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居于母法地位。

第二、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这主要是指一些有关国防、外交、国家标志等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

第三、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

第四、保留的原有法律。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原法律予以保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不与基本法相抵触;二是不损害我国主权独立和统一。

第五,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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