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初试题型是怎么样的?(2008年宪法为例)

发布时间:2018-01-05 19:01 分类:初试经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宪法学(75 分)

一、名词解释

1、柔性宪法【答案见P26  第一章宪法的概述

答: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宪法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2、宪法渊源【答案见P95  第四章宪法渊源与宪法规范

答:宪法渊源即宪法法源,是指那些具有宪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表现形式,因此宪法渊源亦称为宪法的形式(或外在形式),它侧重于从宪法的外在的形式意义上来把握宪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3人民代表大会制【答案见P230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

答: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全体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对它负责的其他国家机关,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4、附带性审查【答案见P401  第二十一章宪法实施与保障】

答:(具体审查、个案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进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由于附带性审查是针对具体案件涉及到的法律进行审查,所以又叫具体审查或个案审查。

5、宪法解释【答案见P379  第二十章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

答: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对宪法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理论上存在广义宪法解释和狭义宪法解释的区分,前者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宪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后者则仅指有全解释宪法的机关对宪法含义所做的说明。

二、简答题

1代议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答案见P62  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

答:代议原则,亦称代表制度或代议民主原则,是在法治的框架下,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来表达多数公民利益或者观点的民主政治制度。代议制度的表现方式主要有:

第一、在议会之母的英国,其代议制度原则体现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宪法性文件中,英国议会制度的成长与发展也是代议制度原则的完善过程。

第二、法国、美国等成文宪法国家以及总统制和议会制国家,一般以成文宪法中的国家机构和选举制度内容来贯彻代议制度原则。

第三、代议制民主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直接民主制的完全消失,有的国家将代议民主和直接民主制混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模式混合民主制。

第四、我国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将代议制度原则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表现出来。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在后来的实施中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该制度。

2、如何理解选举权的普遍性【答案见P263  第十四章选举制度

答: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也称为普遍选举权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即公民只要符合“本国公民”、“达到法定年龄”、“享有政治权利”这些基本条件,都能不受限制的参加选举。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宗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致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代议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被选举权为代议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完全一致,即一个人具备了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同时也就具备了享有被选举权的资格,两者之间的条件没有差别,所以通常用“选举权利”表示表示一个人同时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18岁,三是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之外,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其他限制条件。

(3)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

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其患病的原因,失去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能力,因此在选举期间,如确实处于发病状态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经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暂不行使其选举权。

(4)对某些犯罪和违法的公民行使选举权的规定

在选举实践中,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批的人,经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3、如何理解国务院与人大和常委会从属关系的表现?【答案见P348  第十七章中央国家机关】

答:国务院的地位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一是相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二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体系,国务院处于最高地位。

首先,国务院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间是从属关系。它通过领导和管理各方面的行政活动来执行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并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并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

其次,国务院在整个国家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全国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和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

4、专门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模式与特点?【答案见P399  第二十一章宪法实施与保障】

答:专门机关监督是指在立法机关和普通法院之外专设一个机构负责违宪审查工作,监督宪法实施。专门机关监督的两种模式:

1)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监督模式。既能行使抽象审查权,又兼有附带审查的权力,能弥补议会和普通法院监督方式单一的缺陷,但受法官数额的限制,使得宪法监督工作往往力不从心。

2)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由于其权力比较大,因而能有效制止违宪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但宪法委员会主要着重于事先审查,在监督方式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专门机关监督使宪法监督工作更为专一,现在己成为宪法监督的发展趋势。

5、如何理解宪法第51条,即公民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答案见P136  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述】

答: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为我国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明确了原则。该条款有以下含义:

第一、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民主宪政的基石,是对公民权重要保障,不能将宪法第51条理解成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剥夺;

第二、运用宪法第51条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其限制是为了保障民主宪政的基本秩序所必须,其限制应当十分谨慎,时刻注意这一限制是否损害了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否可能威胁民主宪政制度的基础,是否严重侵犯公民自由。

第三、在宪法监督和司法实践中运用宪法第51条时应权衡各种权利冲突,应对民主宪政的基本利益给予保障,把握好一个度。

 

三、论述题

1、一国两制的含义及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答案见P248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

答:一国两制是“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的简称,中国共产党人为解决祖国统一问题提出的创造性的伟大构想,具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主权和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台湾、香港和澳门保留原有特殊制度并实行高度自治的政治制度。

具体而言:首先,统一的国家主权和统一的中央政府领导是前提。无论台湾、香港澳门怎样特殊,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它们统一行使主权。其次,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台湾、香港和澳门的特殊制度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实现祖国统一而采取的灵活变通形式。再次,台湾、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出于共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权的一种新型的地方行政区域。

中央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管理和监督权限,这些权限包括:

负责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等。

(2)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据宪法和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权。这些权限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享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权利等。

从以上权限划分可以看出,特别行政区是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单位,其职权来源于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的授权,受到中央政府的管辖和监督。凡是涉及国家根本利益的权限如外交和国防有中央政府行使,这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享有主权的最基本象征。从这个意义上讲,特别行政区知识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组成部分但它同时又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一般地方行政单位,对于地方事务,特区政府可以自主管理。

2、财产神圣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及其发展趋势【答案见P58   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

答:(1)财产神圣原则应做广义理解,财产神圣原则首先是指宪法作为民主政治的事实固定化的产物是近代以来所有制尤其是私人所有制变革与确认的结果,近代政治革命在物质基础的准备方面是由所有制或产权的变革引起的。其次,宪法对所有制的确认更多的是以财产权的方式表达的,但是财产权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社会或国家,同时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财产权既是人权的主要内容,又是人权的特殊内容,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

(2)财产神圣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第一、近代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明确地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财产权的形式,或者以政治自由与权利的整体形式表现出来。

第二、从19世纪末期开始,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日益增加,随着“社会福利”、“公共目的”等政策的出现,宪法对公共财产的保障开始受到重视。

第三、20世纪出现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确立的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为核心的具有集体经济性质的计划经济,因此,宪法首先对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进行规定,只在有限范围内对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进行了保护。2004年修改宪法对财产神圣原则进一步完善。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靠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财产神圣原则的意义

第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作为宪法的支柱,首先是因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其民主宪政奠定了物质基础,由于宪法对个人财产权的绝对保护,也促进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其民主宪政奠定了物质基础,同时也促进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第二、从宪法的产生和宪政的实现来看,市场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前提,以确立个人财产权为核心的市民社会是宪法实现的社会基础。在这层意义上,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维系宪政社会的基本前提。

第三、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力度。

更多关于“考研资讯&考研资料”可以咨询卓越考研:

微信: 18671141712(寒假班)    13671367086 (协议班)   zyliangmingde(定制班)

QQ   1090122480(公安学)      2023285677(公安技术)

电话: 13671367086(公安学)    13581988265(公安技术)

欢迎关注卓越考研北京微信公众号:zyyc08




成功学员

Successful students
  • 王庆杰中国人民大学
  • 何娟南京大学
  • 吴文聪中国政法大学
  • 李佑哲中央音乐学院
  • 王振清华大学
  • 伍厚至清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