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级法学基础(二)样题解析之刑法

发布时间:2016-09-20 15:09 分类:内部资料

卓越考研为大家奉上公大考研样题解析之刑法。

  .名词解释(3*5

  1.属地原则:是解决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或属地主义,是指以地 域为标准,主张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犯罪人为何国国籍,均适用本国刑法;反之, 在本国领域外犯罪,不论犯罪人为何国国籍,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 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一行为被另一行为 吸收而失去独立的意义,仅以吸收的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情形。

  5.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 女、儿童的行为。

  二简答题(5分*4)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答:罪的法定。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体现出来的:一是刑法典第13 条对犯 罪作了完整、科学的定义,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确定了原则性的标准。二是刑法典对犯罪 构成要件的规定,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的标准。三是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为司法 实践中定罪活动提供了具体标准。 刑的法定。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体现出来的:一是刑法总则中对刑罚种类作 了明确规定。二是刑法总则中对量刑一般原则和具体量刑原则的规定。三是刑法分则对具体 犯罪的法定刑的规定。

  2.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答: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两种不同的罪过。二者虽然有相似之处,却有着本质 的区别:

  ⑴认识程度不同。即对危害结果由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可能认识不同。间接故意情况下, 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是现实性的,对于危害结果由可能转化为现实并未发生错误的估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是假设性的,行为 人不仅认识到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还认识到了避免危害结果客观有利因素,并给予这些 认识相信发生危害结果没有现实性。即对于危害结果由可能转化为现实发生了错误的估计。 因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认识程度较高,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 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认识程度较低

  ⑵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是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 对危害结果既不追求也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实际上持一种排斥、 否定的态度。

  3.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答: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罪质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普通刑事犯罪。

  (2)罪过条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3)刑度条件。前罪已被判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后罪则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 年之内。

  4.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如果回答“行为人必须先行 实施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也可以),这是前提条件;

  (2)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这里的“当场”,是指行为人尚处于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的现场,或者刚离开现 场但处于被追捕的过程中。

  (3)行为人必须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的目的。即行为人当场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为了达到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的目的。这是构成该种转 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论述题12分*2

  1.试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联系与区别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 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发生的犯罪形态。 二者的联系在于:都是发生在故意犯罪过程;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区别主要在于:

  (1)所处的犯罪阶段不同。犯罪未遂发生于犯罪的实行阶段,即犯罪未 遂只能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并未完成犯罪之前;而犯罪中止则可以发生于犯罪的全 部过程中,包括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2)导致犯罪未完成的原因不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 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的,犯罪人停止尚未完成的犯罪是违背其主观意志的;而犯 罪中止则是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犯罪人停止尚未完成的犯罪是自觉出于其本意。

  (3)犯罪中止的成立以行为人彻底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条件;而犯罪未遂则无此要 求。

  2.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应当如何定罪处刑?

  从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区别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联系与区别。 判断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牵连犯,分析其定罪处刑的原则, 和具体如何处断该情况。

  案例题16分

  樊某(18 周岁)、刘某(15 周岁),预谋强奸刘某的同学赵某(15 岁)。某日晚 10 时, 樊某、刘某将赵某从家中骗至一水闸房内。樊某先提出要与赵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赵某拒绝, 樊某即使用暴力将赵某强奸。赵某被强奸后啼哭不止。樊某惟恐赵某告发,到水闸房外与刘 某密谋掐死赵某以杀人灭口。刘某表示同意,但提出待自己强奸赵某后再将其掐死。刘某将 赵某强奸后,樊某即狠掐赵某的颈部,将赵某掐昏。然后,刘某提出将赵某放到附近铁轨上, 让列车将其轧死,制造赵某卧轧自杀的假象。随后,樊某、刘某掠走赵某的手表、手机和人 民币少许,将昏迷中的赵某移至京津铁路 39 公里路标附近的铁轨上。几分钟后,赵某被运 行的列车撞击碾压,造成心脏破裂内出血死亡。樊某、刘某二犯作案后逃离现场,后被抓获 归案。 问题:樊某、刘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罚?请根据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阐明理由。

  解析:樊某、刘某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樊某构成还盗窃罪。 应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具体分析二人的行为。(详细内容略。但应强调:刘某未满16周 岁。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 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等8种罪的,才应负刑事责任。在 本案中,刘某参与实施的行为中,盗窃行为不属于上列情况,不应负刑事责任。但他参与实 施的强奸、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具体分析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详细内容略。) 二人都为主犯,应按照其实施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对樊某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盗 窃罪进行数罪并罚,对刘某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并罚;刘某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得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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