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大学公安学笔记

发布时间:2018-01-29 19:01 分类:内部资料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考点1. 犯罪主观方面的定义?  【名词解释】★★★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

 

 

第二节  犯罪故意

考点1. 犯罪故意的定义?  【名词解释】★★★

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考点2. 犯罪故意的类型?  (2003年,2005年,2013年真题)【名词解释】

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一般将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1) 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

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前提。

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2017年简答):

认识内容,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故意而必须明知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行为及其性质。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无行为及无犯罪。行为人对行为及其性质的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的首先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二,行为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

第三,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第四,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是核心。直接故意的标志就是希望的意志形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已认识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是否希望是划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一个重要标准。

理论上,按照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可以把犯罪直接故意区分为两种表现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间接故意  【2014年法学专业考题】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

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放任意志具有如下具体特征:

(1)  行为人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直接追求一种结果,并不追求他种结果。

(2)  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所追求结果之外的危害结果,但无视该种危险,并且没有任何避免其发生的意思。

(3)  行为人为实现直接追求的结果,可以接受或容认所追求结果之外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况:

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激情冲动下的突发性犯罪,往往是临时起意,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考点3.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2004年2011年真题)【论述】★★★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同点:

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相同点说明和决定了这两种故意形式的共同性质。

但是,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又有着重要的区别:

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虽不追求,但无意防止,听任发生,不发生结果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本意。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积极追求,也不会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危害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并不影响定罪,只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中,成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都包含在行为人的本意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包括其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不仅决定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而且其性质还直接决定了间接故意行为的性质。

 

 

第三节  犯罪过失

考点1. 犯罪过失的定义?  【名词解释】★★★

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考点2. 犯罪过失的类型?  (2009年、2010年真题)【名词解释】

根据过失犯罪在心理态度上的不同表现,刑法理论上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 疏忽大意的过失(2018名词解释)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预见的义务,又有预见的能力。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别于意外事件的关键。所谓预见的义务,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预见的责任。所谓预见的能力,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预见的现实条件和实际可能性。

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由于行为人事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这种过失又称为有认识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成立的前提。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预见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认识到了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抽象危险,即行为人根据常识或经验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只是这种预见比较抽象,尚未具体化到特定的犯罪样态。二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具体危险,即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具体形式,并指向特定的对象。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这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具体说来,轻信能够避免一般包含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持否定的态度。第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实际根据。第三,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根据并不可靠,即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以至于最终还是发生了危害结果。

 

考点3.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样题、2007年、2012年真题)【简答、论述】★★★

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而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即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两者极容易混淆,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十分必要。

具体地说,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表现在:

(1)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

虽然两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有认识,但在对危害结果可能转化为现实方面的估计并不相同,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可能转化为现实并未发生错误的估计,他认识到了这种转化的可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转化为现实发生了错误的估计,虽然认识到可能性,但基于行为人的自身的条件及外部环境,他认为并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较低,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较高。

(2)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不同。

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同于直接的追求,但却是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即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一旦发生了危害结果,也可以接受或容忍。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是希望其不发生的,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是有主客观依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实际上持一种排斥、否定的态度。

 

 

第四节  意外事件

考点1. 意外事件的定义?  (2016年真题)【名词解释】★★★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本条的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广义的意外事件。

 

考点2. 广义的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  (2003年、2016年真题)【简答】★

广义的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特定的客观事实的出现,是意外事件成立的前提条件。

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非出于故意,亦非出于过失,基于此,又可将其称为无罪过事件。正是因为意外事件缺少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法律才规定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在这里,导致意外事件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两种:第一,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以致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判断一个人能否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认识能力。第二,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在这一情况下,行为人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当时的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无力排除或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考点1. 犯罪的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定义?  【名词解释】★★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考点2.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简答】★★★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二者的密切联系表现在:

第一,二者都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第二,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是犯罪动机的自然延伸和发展;而犯罪动机对犯罪目的的形成又具有促进作用,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第三,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行为人的需要是一致的。例如,出于贪财图利的动机所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

但是,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因而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鲜明的。具体地说,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犯罪动机是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因而产生于犯罪目的之前;而犯罪目的是犯罪人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因而形成于犯罪动机之后。

第二,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却可能来源于不同的犯罪动机。

第三,同一种犯罪动机可以产生出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

第四,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某些情况下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例如,出于贪利动机而实施的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第五,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一般来说,犯罪目的主要影响定罪,犯罪动机则主要影响量刑,少数情形下也可以影响定罪。

 

第六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考点1. 法律认识错误?  (2004年真题)【名词解释】★★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存在着不正确理解。这类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假想的犯罪

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该行为认定无罪。

(2) 假想的不犯罪

假想的不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已经构成了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3) 对定罪量刑的误认

对定罪量刑的误认,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这种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考点2. 事实认识错误?  【名词解释、简答】★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认识。

(1) 对客体的认识错误

所谓行为人对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侵犯的法益的性质产生不正确的认识。

(2)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又称目标错误或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发生了错误认识。对象错误的特征主要有:第一,行为人通常具有犯罪故意,而且犯罪对象非常明确、具体。第二,行为人实际侵害的是另一个犯罪对象。

(3) 对行为的认识错误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产生的不正确理解,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对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也称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手段是否会发生危害后果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4)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所谓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产生不正确认识。这种事实认识错误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因果内容的错误:一是实际结果小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二是实际结果大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

因果联系的错误。

因果进程的错误。行为人对因果内容明白无误,而对因果关系的进程却产生了歪曲的反映。

 

 

 

【卓越案例题】

【案例】张某,男,26岁,司机。某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轿车开往长江边码头,车内乘坐供销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亲属共5人。小车行至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张某踩了三下脚刹车。并立即拉了手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住,汽车遂俯冲落入长江,4人淹死,仅主任的女儿和张某被打捞得救。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问题]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对于刹车失灵导致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张某事先主观上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意外事件。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他有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构成意外事件,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根据他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他不可能预见到,即没有认识能力。本案中,张某驾车失灵,是因为汽车发生机械故障所引起的,张某对该故障的发生没有预见能力,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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