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基础二真题

发布时间:2017-01-22 18:01 分类:内部资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

法学基础二

本真题解析含公安大学专业课评分标准  ★表示难度系数

注 意 事 项

1. 考生编号、姓名、报考专业必须写在装订线内指定位置。

2. 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做在试题纸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3. 答题时可不抄题,但必须写清楚题号。

4. 字迹要清楚、保持卷面整洁。一律使用黑色或蓝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同一科目答卷的字迹必须是一种颜色)。

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13分,共15分)(精准满分,不准确酌情扣1-2分)

1. 成文宪法

按照宪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即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对宪法所进行分类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其中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宪法发展史上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 7章56 条,规定了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家统治权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和法院行使;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等,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精神,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

3.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对宪法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理论上存在广义宪法解释和狭义宪法解释的区分,前者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宪法的含义所作的理解,后者则仅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对宪法含义所作的说明

4. 公民★★★

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5. 申诉权

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做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二、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 请简述宪法对法制建设的作用(没有扩展扣一分)

宪法在法制建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立法方面,宪法是国家进行立法工作的法律基础,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它不仅确认立法机关及其权限,而且规定了立法原则和程序;

第二,在执法方面,宪法除了规定执法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外,还规定了执行机关的活动原则,对于行政机关,一般都规定行政机关应遵守宪法和法律,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三,在守法方面,各国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机关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规定了其他社会组织、政党和公民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四,宪法是法律的统一准绳,法律完整性的基础,是衡量其他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统治阶级需要的最高标准,是国家法制统一的最终尺度。

总之,宪法是现代法制的核心,是建设现代法制的基础和依据,如果没有宪法,现代法制建设就无从谈起。

2. 请简述劳动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劳动权基本概念扣1分,没有扩展扣一分,给分点不完整酌情扣分)★★★

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获得劳动机会并按照劳动的质量、数量取得报酬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根据对劳动权含义的理解和我国宪法的规定,劳动权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

第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三、获得基本工作条件的权利;

第四、享受劳动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第五、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3. 2004年通过的宪法第22条修正案讲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的意义在于? (没有扩展扣一分)★★★

:第一,从保护范围上讲,扩大了对公民财产的保护范围,将过去偏重生活资料的保护拓宽到了对所有的合法私有财产的全面保护;

第二,从保护力度上讲,明确宣示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意味着合法私有财产不仅对抗私人的侵害,还可以对抗公权力的侵害,将私有财产提高到与国家财产权、集体财产权等公有财产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完善了财产权保障的结构,明确规定了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补偿制度。

4. 请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没有扩展扣一分,原则缺一个扣一分)★★★

第一、    普遍性原则

第二、    平等性原则

第三、    直接和间接相结合原则

第四、    选举权的保障原则

第五、    不记名投票原则

第六、    差额选举原则

5. 请简述理解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需主要把握的几个要点。(没有扩展扣一分)

理解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主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1993 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完整地表述了我国的政党制度,使多党合作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第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原则。

第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存在的政治基础是四项基本原则。

第五,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6. 全国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那些保障措施?(没有扩展扣一分)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以下几项保障措施:

第一,言论免责。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人身特别保护。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如因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和物质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上的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不得扣发工资和取消其他待遇。国家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7. 论述中央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没有扩展或扩展不充分扣二分,没有最后一段总结扣二分)

第一,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管理和监督权限。这些权限包括: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等。

第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据宪法和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权。这些权限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享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权力等。

从以上权限划分可以看出,特别行政区是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单位,其职权来源于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的授权,受到中央政府的管辖和监督。凡是涉及国家根本利益的权限如外交和国防由中央政府行使,这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享有主权的最基本象征。从这个意义上讲,特别行政区只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组成部分。但它同时又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一般地方行政单位,对于地方事务,特区政府可以自主管理。

8. 论述为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没宪法基本概念扣二分;没扩展或扩展不充分扣二分;没总结扣一分)★★

宪法是指为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国家中最为根本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第一,从目的层面来看,宪法的目的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无论宪法规定多少内容,所有的内容都围绕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这两大主题展开,宪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从内在内容层面来讲,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关注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往往涉及国家权力来源、国家权力行使和国家权力配置;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从外在的形式层面来讲,一是宪法在效力上具有最高性,所有法律都必须统一在宪法之下,当普通法律和宪法发生冲突时,普通法律归于无效;二是制定和修改上具有严格性,宪法不能轻易变动,应当尽可能通过保持宪法的稳定性而保持社会发展的稳定性。

因而,从以上三个方面来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我们应该树立宪法最高权威。

 

刑 法 学

一、名词解释(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精准满分,不准确酌情扣1-2分)

1. 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范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某一事项,但依据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地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2. 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某种具体的法益。它是犯罪客体的基本层次。

3.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被害人承诺的损害行为,是指基于被害人的请求或许可,对被害人可以支配的权益进行损害的行为。

4. 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为认识错误,其实施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未得逞

5. 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性行为,或者以淫秽手段或其他方法调戏妇女,伤害妇女性羞耻心,侵犯妇女性尊严的行为。

二、简答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6.简述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没有扩展扣一分,没有认识内容的概念扣一分)★★★★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识内容,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故意而必须明知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行为及其性质。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无行为及无犯罪。行为人对行为及其性质的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的首先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二,行为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

第三,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第四,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第五,    其他法定事实。主要是指法律规定作为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7.简述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没有扩展扣一分,没有犯罪未遂定义扣一分)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它表明行为人的犯罪活动已经进入犯罪实行阶段。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2)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与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于何为犯罪未得逞,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但通说是构成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应当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得逞,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实质要件,也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主要标志。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犯罪本意的原因。一般来说,犯罪分子的意志无非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完成犯罪的意志,另一种是不完成犯罪,即放弃犯罪的意志。因此,这里所说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当然是指对犯罪分子完成犯罪的意志具有抑制作用的原因。

8.简述连续犯的基本特征。(没有扩展扣一分,没有连续犯概念扣一分)★★★

连续犯是指在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的多次支配下,于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特征是:

①  主观上犯罪故意的连续性,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②  客观上行为的连续性,即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的支配,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行为。

9.简述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关其他犯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没有扩展扣一分)★★

第一、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二、根据刑法弟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第四、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五、根据刑法第333条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没有扩展或不充分扣二分;没有一般累犯概念扣二分;没有总结扣一分)

一般累犯又称为普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罪质条件

一般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是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外的普通刑事犯罪,或者其中之一罪是此类普通刑事犯罪。这一条件是划分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根本界限。

(2) 主体条件

一般累犯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换言之,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其意义在于减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3) 罪过条件

一般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有一个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就不能构成累犯。这是因为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在于重点惩治那些在主观上出于故意,人身危险性较大,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严重,改造较难的犯罪分子。而过失犯罪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远远小于故意犯罪的犯罪人,较易改造。因此,没有必要对过失犯罪设立累犯制度。

(4) 刑度条件

一般累犯的前罪已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则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5) 时间条件

一般累犯的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已经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仍然在执行,并不影响累犯的成

因而,一本累犯由以上五个要件构成,缺一不可。

2.试论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没有扩展或扩展不充分扣二分,没有诈骗罪基本概念扣二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①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要素:(1)必须实施了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必须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③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以上。

④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必须基于不法所有。

四、案例分析(10分)(答案定侵占罪,分析思路区别占有了,酌情给2-3分)★★★★

【案例】被告人甲,男,17周岁。某日,顾客乙将钱包遗忘在超市的收银台,后面的顾客丙发现了钱包,于是问钱包是谁的,正在结账的甲声称钱包是自己的,随即取走钱包,但收银员没有阻拦。

问: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

笔者认定甲构成盗窃罪,原因如下:

本案争议主要在于盗窃与侵占的区别。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行为时,所侵占的财物就在其实际控制之下,侵占只能是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而后者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财物行为时,所窃取的财物并不在其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是将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财物。本案中,乙是将钱包遗忘在超市里,尽管超市不知情,但事实上超市对该钱包的实际占有,甲“拿走”超市实际占有控制钱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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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学员

Successful students
  • 王庆杰中国人民大学
  • 何娟南京大学
  • 吴文聪中国政法大学
  • 李佑哲中央音乐学院
  • 王振清华大学
  • 伍厚至清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