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同等学力?同等学力报考公大研究生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2018-01-18 09:01 分类:院校信息

《刑法学》2004年真题及详解(1) 150分)

一、名词比较(每小题10分,共 50分)

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答: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国领域内所有地区和所有人的刑法规范。普通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刑法典,还包括具有与刑法典有相同效力范围的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特别刑法,是指在某一时间和空间内,适用于一定范围的人或者事项的刑法规范。

2、罪刑法定原则与类推

答: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地说,就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对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类推,是指对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可以比照刑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的制度。类推的本质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寻求法外治罪,这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相互矛盾的。

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答:以各共同犯罪人是否都是实行犯为标准,可将共同犯罪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的共同犯罪,即各个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

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犯和非实行犯分工的共同犯罪,即各个共同犯罪人有的实施教唆行为,有的实施实行行为,有的实施帮助行为

4、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答:犯罪预备,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思表露于外并为他人所知悉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犯罪预备是通过各种具体活动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表现为一种主观影响客观世界的积极行为;而犯意表示只是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单纯流露其犯罪意图,表达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第二,犯罪预备的作用旨在促成或实现犯罪,其对早日着手实行犯罪和确保犯罪完成具有重要意义。在很多犯罪中,没有犯罪预备就不会有犯罪的着手实行;而犯意表示不会对犯罪的着手实行起促成作用,甚至对犯罪的预备也不会起促成作用。

第三,犯罪预备表明行为人己将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已开始实施有助于犯罪实现的准备活动;而犯意表示仍停留在表示犯罪思想的阶段,行为人尚未通过实际的犯罪行为,将犯罪意图付诸实现。

第四,犯罪预备本身即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而犯意表示因对犯罪的实行尚无任何影响作用,所以并无法益侵害的危险。即使有危险,也只是一种潜在的、纯粹精神上的危险。

5、抢劫罪与抢夺罪

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夺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简单客体。抢劫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第二,客观方面不相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则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犯罪成立的标准不同。抢夺罪的成立必须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抢劫罪的成立则没有抢得财物数额的要求。

第四,在主观内容上有所不同。抢夺罪的行为人只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使客观上造成伤害的结果,一般也是过失所为。而抢劫罪不仅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还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故意。

第五,强力作用的对象不同。抢夺罪的强力只作用于财物。抢劫罪的强力则作用于被害人的人身。

第六,对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已满16 周岁。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己满14 周岁即可。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 30分)

1、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答: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第一,危害行为的特征是: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即有体性。这里的“动”,是指身体的举动,也称积极的动作:这里的“静”,则是指身体的静止,也称消极的动作。

第二,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心理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

第三,危害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

2、简述洗钱罪的客观构成特征?

答: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洗钱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之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掩饰、隐瞒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具体表现为以下5种:(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第一,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廉政制度,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2)行为人必须有经责令说明而本人不能说明与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来源是合法的行为。(3)司法机关无法查明行为人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

第三,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第四,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并且具有说明的义务,却在被责令说明其来源时不予说明。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 30分)

1、试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答: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同点:第一,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是,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又有着重要的区别:

第一,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第二,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第三,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危害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并不影响定罪,只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中,成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行为人本意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包括其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

2、论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时间,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一般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了直接侵害或紧迫威胁。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形成的危险状态尚未消失,威胁尚未解除。

事先防卫,即在对方只有单纯的侵害意图表示或只有不法侵害的预备行为时而实行的“防卫”。事后防卫,即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仍然继续实行或者才开始实行的防卫。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 40分)

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请问:(1)李某的盗窃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答:属于盗窃未遂。

2)李某将保安员 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应当认定为抢劫行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答:属于犯罪预备。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抢劫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

 

2、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 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 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 元将A 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为夫妻,遭到 A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 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 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 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 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张某、郭某为主张合法债权,将赵某的女儿骗出,带到外地扣押,构成非法拘禁罪。张某、郭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构成拐卖妇女罪。

郭某奸淫被拐卖妇女,属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不以数罪论处。

陈某收买被贩卖的妇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但后又不阻碍其返回原住所地,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陈某将妇女关在房间一个多月,构成非法拘禁罪。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张某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综上,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但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事责任,可以不予追究。

更多关于“考研资讯&考研资料”可以咨询卓越考研:

微信: 18671141712(黄老师)  13671367086 (伍老师)  zyliangmingde(梁老师)

QQ   1090122480(公安学)  2023285677(公安技术)  3387503672(其它)

电话: 13671367086(公安学)  13581988265(公安技术)

欢迎关注卓越考研北京微信公众号:zyyc08


成功学员

Successful students
  • 王庆杰中国人民大学
  • 何娟南京大学
  • 吴文聪中国政法大学
  • 李佑哲中央音乐学院
  • 王振清华大学
  • 伍厚至清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