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2010法学综合

发布时间:2016-04-16 15:04 分类:初试经验

第一部分 法理学、民法学部分(50分)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共3题,每题3分,共计9分) 1.权利能力 2.法律责任 3.法治 
二、简述题(共1题,每题6分,共计6分)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论述题(共1题,每题10分,共计10分)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民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共3题,每题3分,共计9分) 1.形成权 2.安全保障义务 3.有限合伙 
二、简述题(共1题,每题6分,共计6分) 《德国民法典》的特点 
三、论述题(共1题,每题10分,共计10分) 

自愿原则及其限制 

第二部分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部分(100分) 
国际公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共3题,每题3分,共计9分) 1.强行法 2.国家的承认 3.国际地役 
二、简述题 (共2题,每题6分,共计12分) 1.简述外交保护的条件 2.简述现代国际组织的发展特点 
三、论述题 (共1题,每题15分,共计15分) 
试述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国际法发展和演进中的作用表现。 四、案例分析题 (共1题,每题14分,共计14分)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一座5层楼房,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馆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断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4分)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4分)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符合国际法吗?为什么?(6分)  
国际私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共3题,每题3分,共计9分) 1.公共秩序保留 2.区际法律冲突
3.特征性履行方法 
二、简答题(共2题,每题6分,共计12分) 1.简述法人国籍的几种判定标准。 
2.简述关于国际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的观点。 三、论述题(共1题,每题15分,共计15分) “最密切联系说”之利弊 
四、案例分析(共1题,每题14分,共计14分) 
一个住所在法国、不满21岁的法国男子,在英格兰与在英格兰有住所的英格兰女子结婚,未像法国法要求的那样取得其父母同意。英格兰和法国的冲突规则都规定,婚姻的形式由举行地法支配,而且也赞成丈夫依其属人法(法国法)必须有结婚能力。但它们不同的是,依英国法“父母同意”之要件是形式问题,而依法国法则是能力问题; 
(1)如按发生地法说进行识别,案件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2)如按个案识别说进行识别,案件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成功学员

Successful students
  • 王庆杰中国人民大学
  • 何娟南京大学
  • 吴文聪中国政法大学
  • 李佑哲中央音乐学院
  • 王振清华大学
  • 伍厚至清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