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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6 19:01 分类:历年真题

《宪法学》2004年真题及详解(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 15分)

1、基本人权原则

答:基本人权原则,亦称人权保障原则、人权原则、尊重人权原则或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是指在宪法中确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并通过宪法为人权得到保障,以实现宪法保障人权的宪政目的。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答: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因为全国尚未完全统一,各级人民政府还没有完全成立,不能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还不成熟,所以《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3、单一制

答: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普通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组成的、具有一个统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的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单一制是多数国家采用的国家结构形式。

4、平等选举权

答: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一般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张选票体现的价值相等。

5、政党

答: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中的积极分子为实现其共同的利益,以夺取或控制政权,或者影响权力的运用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政治组织。

 

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 30分)

1、简述宪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答:宪法在政治上的作用体现在:

第一,宪法使政治斗争规则化。宪法确立一种规则,力图使权力斗争能够在和平的条件下公平进行,通过建立宪法制度,确保政治活动能够依法进行。

第二,宪法使国家政治权力的配置合理化。在民主宪政制度下,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人民。国家机关只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服务,权利的行使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要接受人民的监督。滥用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宪法使政治发展稳定化。为实现政治稳定,必须适应人类平等和自由的观念,建立民主宪政体制,才能确保政治秩序的持久稳定。

2、简述我国1954 年宪法的实施情况?

答:1954 年宪法正确反映了中国的社会现实,宪法内容合理,体现了宪政国家的基本要求,宪法形式合理,结构编排得当,吸收了中外宪法史上优秀宪法的内容与形式,是我国宪法史1966 年“文化大革命。发动,法治和民主遭到彻底破坏,宪法也遭到极大践踏。

首先,宪法各项原则被破坏,宪法成了一纸空文。其次,广大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基本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第三,整个法制建设遭到破坏,司法机关受到极大冲击,人治与个人权威完全取代了法治。第四,国家机构受到很大冲击,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不能进行。总之,1954 年宪法完全丧失了作用。

3、宪法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定?

答: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

第一,培养“四有”公民。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提倡“五爱”的社会公德。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第三,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宪法规定,要在全国人民中进行“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

第四,反对各种腐朽思想。宪法规定:“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4、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答: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上述规定表明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是在全国人民普选的基础上产生的最高代表机关,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它通过立法活动,使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在国家生活中得到体现。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所决定,它在我国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相对全国人大而言,都处于从属地位,都要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其他机关都必须遵照和执行。

5、简述我国选举权利的保障?

答:选举权利保障是指公民在行使选举权利时具有充分的物质和法律保障。

选举的物质保障是指选举经费全部由国库开支。从物质上保障了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投票,保障了候选人不因自己经济条件的差别而在选举时受到限制。

选举的法律保障首先是指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的原则、程序、选举权的救济措施等内容,有效地保障了选举的顺利进行。其次是选举法及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行为的制裁措施。我国选举法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论述题(共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 30分)

1、论述宪法中的社会经济文化权?

答:所谓社会权,也称社会权利,是指那些区别于传统的自由权,侧重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平,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总称。如果我们把上面所介绍的政治自由和人身自由等权利视为防御性,消极的公民权利的话,那么,这里将要谈到的一系列权利则多属于积极权利,即公民可以主动的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应积极地予以保障的权利。积极权力和社会权利是20世纪以来宪法权利的发展。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宪法文化的不同,社会经济权利的具体内容的规定不尽相同。随着宪法调整范文的扩大,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看,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得物质帮助权。

第一、宪法上的财产权,泛指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等公法上的权利。

第二、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获得劳动机会并按照劳动的质量、数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休息权是附属于劳动权的一项权利,是指劳动者所享有的进行休息、休养的权利。

第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简称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论述我国现阶段的宪法监督制度?

答:(一)我国现阶段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明确规定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总纲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十分重要。同时,为我国整个宪法监督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二,扩大了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是沿袭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同时,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就保证了宪法监督的经常性。这样规定比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更为合理。另外,现行宪法将宪法的解释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正确理解宪法,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十分必要。

第三,规定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主要体现在:(1)事先审查。从宪法的规定上,我国宪法规定的事先审查制度是通过“批准”和“备案”的方式完成的。批准是指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才能生效。备案是指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上级有关机关存档备查。(2)事后审查。事后审查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等。

第四,赋予了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这表明宪法赋予以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宣传贯彻宪法,依法对违宪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的责任。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尽管2004 年 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新设立了一个工作机构——法规审查备案室,但它不是一个有违宪审查权的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没有强制力,无法独立地行使违宪审查权。

第二,宪法监督的内容具有局限性。一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审查问题,使宪法监督的内容受到一定的局限。二是侧重于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监督,而对“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则不够明确具体。三是侧重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对政党等其他宪法主体的监督缺乏明确的规定。

第三,缺乏必要的宪法监督程序。宪法监督程序是正确行使宪法监督权的重要保障。虽然《立法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宪法监督的内容做了一些程序上规定,但总体来说,监督宪法实施还缺少系统的程序保证。

第四,宪法监督方式单一。我国宪法规定了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但是忽略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方面的行为的监督。

第五,对违宪行为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目前我们制裁的对象基本上是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出现的违宪行为缺少制裁措施。

总之,虽然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在近几年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宪法监督制度仍存在不足,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三)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第一,应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在全国人大闭幕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它的职权应分为两部分:一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做出的行为是否合宪提出报告和建议;二是对上述国家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做出的行为具有直接的监督权。而第二点尤为重要。

第二,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提起程序,二是宪法监督的受理程序,三是宪法监督的审议程序,四是对宪法监督结果的公布程序。我国有关法律在设定这些程序时,应联系我国宪法监督的特点,注重公开性和民主性。使之成为监督宪法实施的可靠保证。

第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从长远来看,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势在必行。而我国宪法诉讼模式应定位在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在通过其他诉讼手段不能维护或者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得到补救时,而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

建立据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具有以下方面的意义:第一,宪法诉讼制度可以弥补我国现阶段宪法监督方式的不足;第二,宪法诉讼制度对于最大程度保障公民权利,全面实施宪法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宪法诉讼对于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诉讼模式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宪法诉讼制度的设定应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框架内才具有可行性。首先,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我国的宪法诉讼的内容应以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为重点。其次,宪法诉讼应是在穷尽了其他救济途径的基础上才能提起,否则就体现不出宪法诉讼的特点,使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没有区别。其具体的程序为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向有权机关提出宪法诉讼,请求对侵权的法律文件和公权力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制裁决定。最后,宪法诉讼的受理机关应设在全国人人之下。根据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特点和宪法诉讼的内容,将宪法诉讼的受理机关设在全国人大之下较为妥当,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专门机关作为受理机关,协助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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