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校公安大学研究生就业率如何

发布时间:2018-01-14 20: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刑事诉讼法学(75)

 一、名词解释(15)

    1.起诉状一本主义

    答:惟起诉书主义又称起近球一本主义,是指起诉时只需向法院提交一份起诉书。除起诉书外,不得附带提出任何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书证或物证,在起诉书中也不得引用有关证词的内容。日本是实行惟起诉书主义的典型国家。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量刑的根据。

    3.强制指派辩护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种情形称为强制指派辩护。

    4.拘传

    答: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5.死刑复核程序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拥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二、简答(20分)

    1.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和内容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是指被嫌疑或被控告犯有罪行,并且由专门机关运用刑事诉讼解决其刑事责任的人,针对案件的有关情况向专门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告人口供,包括如下四方面的内容:承认自己有罪,并对有罪的事实作以供述;对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本案事实相互揭发或印证,也称攀供;其他对证实本案有意义的情况。

    2.简述拘留的条件

答:《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见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其中,人民检察院在自己侦查的案件中的拘留权,仅包括第四和第五项。

    3.简述审查起诉阶段的补侦与79年刑事诉讼法相比,主要哪方面做了修改(略)

    4.简述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两个步骤

    答: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分两步进行:

    1)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当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时,首先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后,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2)通知立案。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时,即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通知立案是法律监督的具体体现,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理睬,而应当在巧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案例分析题(12分,略)

四、论述题(28分)

    1.论自由心证(略)

    2.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两审终审制度

    答:两审终审制,是指刑事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依照两审终审制的规定,第一审法院判决后,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其判决还不能生效,须经第二审法院审理后,所作的裁判才是终审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抗诉。(但上级检察院仍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确立两审终审制的意义是: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有利于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具体来讲,就是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如果有上诉权的人不服,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在法定期间内,可以提出上诉或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必须进行全面审理,所作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例外情况:

     第一、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审程序问题。

     第二、判处死刑的案件,即使经过了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其裁判并不立即生效,而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刑罚的案件,即使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其裁判并不立即生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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