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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4 18: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75)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

    1.刑事拘留;

    答:刑事拘留,简称为拘留,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时,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强制指派辩护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种情形称为强制指派辩护。

    3.疑罪从无原则

    答:“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其无罪的两难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两条规定,是我国确立疑罪无从规则的显著标志。

    4.提起公诉

    答: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国家公诉机关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5.勘验、检查笔录:

  答:勘验、检查笔录是公安司法人员在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验、检查等侦查、调查行为时所作的客观记录.

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30)

    1.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提出回避的请求应由哪些人或组织作出决定?

   答:回避的审查与决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第(2)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4)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一般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为什么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略)

    3.简析拘传与传唤的不同点

    答: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是:

    第一、法律性质与强制力不同。拘传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拘传时如遇被拘传人有抗拒行为,有关人员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强制其到案受审;而传唤仅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诉讼要求,即公安司法机关仅是通过传票形式通知诉讼当事人到案接受讯问,它本身只具有通知的性质,不能使用警械或者押送等强制方法。

    第二、适用对象不同。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传唤可以适用于诉讼当事人,即它不仅可以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以对其他当事人适用,如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

    4.简析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特点

    答: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审判程序而言的,它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审判程序相对简化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并且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有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简易程序的审判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审判组织简化,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第二、出庭支持公诉的简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三、审判过程的简化,不受普通审判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出示证据和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第四、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审理期限的缩短,人民法院应当一律在受理后的20日内审结。

     5.简述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适用的条件及期限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3;

    第一种、报请批准逮捕案件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

0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因此,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仍然认为需要逮捕的,则要进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能认为报捕案件不符合批逮捕的条件而自行补充侦查。

    第二种、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此阶段的补充侦查,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不猛补充侦查的案件。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经过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任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三种、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法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检察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任命检察院就必须开庭审判。至于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三、论述题(共30分)

    1.试论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理原则(20分)

答:全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一审裁判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审程序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它比部分审查能更好地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保障上诉权人的利益,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施审判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全面审查原则的内容包括:

第一.二审法院既要对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予以审查;

第二.二审法院既要对上诉或者抗诉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第三.共同犯罪案件中,二审法院既要对已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对于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全面实体审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第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第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第三、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第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第五、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第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第七、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第八、第一审法院合义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2.试述再审程序中的抗诉和第一审判决抗诉的区别(10)

    答: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主要有以下差别:

    第一、审理对象不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其中包括正在执行或者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提起的主体不同。再审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二审程序是由有上诉权的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过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引起的。

    第三、提起的理由不同。再审程序对提起理由要求严格,必须经有启动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己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才能提起。二审程序的提起则没有这样的限制,只要有上诉权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依法上诉,无论何种理由以及是否充分,都必然引起二审程序。

   第四、提起的期限不同。再审程序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起的主体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而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或抗诉,必须在祛定期限内提出,判决为10日,裁定为5日,如果超过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第五、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按照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没有特殊要求。

    第六、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是否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处罚的后果。根据司法解释、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法。但是,刑事诉讼法对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只有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七、作出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按照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一经作出,除法律规定需要复核的案件以外,即为生效裁判。但是,再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再审裁判所适用的程序和审级。如果生效裁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程,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允许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抗诉。如果生效裁判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案,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裁判,不允许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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