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校生公安大学考研科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1-14 18: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312)   

一、名词解释与名词比较(共30分)

    1、拘留与拘役(10分)

答:刑事拘留,简称为拘留,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时,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0分)

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又称为自诉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也不须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是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

    3、罪从供定(5分)

答:罪从供定是指,在封建时代,由于科学技术极不发达,司法官吏没有可靠的手段去获取能够证明犯罪的客观证据,于是每当被告人拒不认罪是,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口供,从而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

    4、庭前审查程序(5分)

答:庭前审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公诉案件后,指定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一种程序。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

 1.什么是任意性辩护?什么是强制性辩护?

 答:指派辩护,是指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助下,法律援助机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指派辩护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4条中表现为下列两种法定情形:情形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情形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前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而对于后者,是否指派辩护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就此意义而言,前者可称为“强制指派辩护”;后者可称为“任意指派辩护”。

2.简述“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答:弹劾式诉讼又称为控告式诉讼,是古代奴隶社会和欧洲封建社会前期实行的一种刑事诉讼结构形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不告不理。在弹劾式诉讼制度下,由被害人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被害人起诉的,法院句进行审判,被害人不起诉,法院无权进行审判。第二,控辩平等。在弹劾式诉讼制度下,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控诉方有权收集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辩护方有权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控诉方有权出示有利本方的证据;控诉双方有权与辩护方进行对质和辩论辩护方也有权与控诉方进行对质和辩论。第三,法官中立。在弹劾式诉讼制度下,法官保持中。在审判前,法官一般不进行任何调查或者侦查;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一般不主动出示证据,也不进行庭外调查,主要依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

3.简析唐朝“三法司会审”制度的利弊

答:在盛唐时期,央司法机关一分为三,为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统称三法司。大理寺类似于现在的“最高法院”,刑部类似于“公安部”和“司法部”,御史台相当于“监察部”和“检察院”。唐朝对重大案件往往实行三司会审,在封建时代,能够实行集议、会审的做法,实际上也是

设计了一种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减少冤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审慎用刑的精神,具有积极意义。

4、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的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拘留期限

拘留最长期间与拘留后申请批准的时间有密切的关系。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种情形是: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姜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4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7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既该情形下拘留的最长期间是14日。第二种情形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即在该情形下,拘留的最长期间是37日。

第三种情形是:另据司法解释,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四种情形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3日,即在该情形下,拘留的最长期间是17日。

3、逮捕期限(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羁押期间规定: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二是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四是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5、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受聘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应当如何做?

   答:该权利制止辩护人朋辈积压或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诉讼权利。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1)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要出示的证明文件是: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开手扶的时间安排要求是: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时的限制性要求是: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1.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3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3)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权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4)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5)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除了上文第一的有关规定。

6.简述三种补充侦查之间的区别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3种:

 第一种,报请批准逮捕案件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因此,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仍然认为需要逮捕的,则要进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能认为报捕案件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而自行补充侦查。

第二种,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此阶段的补充侦查,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经过补充侦查的案拌,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三种,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在1个月以内完毕。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被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开庭审判。至于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亩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三、论述题

注意:要求有自己的见解,有分析、有层次地展开论述,字数限定在1000字左右。

1.试论我国侦查阶段的讯问制度(30分)

答: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程序

第一、讯问的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讯问的地点。一是案发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二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县、市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办公场所;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异地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拘传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县、市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三、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侦查人员在讯问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询。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五、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第六、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宵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聋、哑或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伪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著名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或国籍、民族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第七、拘留、逮捕的讯问时间。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情况时,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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