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校生考研公安大学考研历年真题

发布时间:2018-01-13 17: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理学(620)

一、名词解释(5*5=25分)

1、准用性规则

答: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法律规定来使本规则内容得以明确的规则。

2、绝对法律关系

答: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存在特定权利主体而不存在特定义务主体的关系。这种关系又称为“某人对所有人的关系”。

3、法的溯及力

答:法律的溯及力亦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叫做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叫做没有溯及力。

4、法律责任

答: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上的法律责任是由特定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这里所说的特定事实之的是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5、立法

答:法的创新,简称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简答题(6*5=30分)

1、简述法律的规范性特征

答: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说明法具有一种规范性。所谓规范性,是指通过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从而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为人们的活动指明方向;换言之,将人们的活动规制起来,约束在一定的范围内。

法所具有的特殊规范性具体表现为:

第一、法律规则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规则,从理论上分析,均具有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三部分。

第二、法律规则具有高人;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仅适用一次;同样情况同样适用。

第三、法律规则具有可预测性。所谓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律规则的设置,人们事先就知道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是否违法,是否犯罪,以及违法犯罪程度如何。

3、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答:所谓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使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只限于:

第一、法律无明确规定要适用无过错责任;

第二、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平合理原则。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

第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有无不当的;

第三、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第四,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

第五、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2、简述法律原则及其功能

答:所谓法律原则,是指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根源性,带综合、指导功能的价值准则。

根据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划分为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从法创制方面考察,法律原则具有三方面的重要功能:

第一、法律原则直接决定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的价值取向。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构成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体现了立法者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群体对法的本质及发展规律的认识,体现了对冲突的社会利益的基本态度,体现了人们对是非曲直的根本准则,体现了人们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因而确立什么原则意味着确立什么样的法律制度。

第二、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一致的重要保障。现代社会法律的众多规则所涉及的事实状态纷繁复杂,各类、各级国家机关出于不同的管理需要创制出具有不同目的和不同效力的规则,在这种状态中如何保证法律自身的协调一致,这在法制建设中显得特别突出。第三、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对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利益要求、行为方式和权利要求不断涌现,并与旧的权利义务分配结构发生冲突,这就要求法制进行改革。正是因为某些原则取代原有原则,或者原有原则被赋予新的含义,才引导了法制改革的进行,最终导致许多法律规则的变化。

从法律实施来看,法律原则也发挥着下述重要的作用:

第一、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将抽象的带普通性的规则运用于具体的事实、关系和行为时,就必须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推理。而在法律解释和推理过程中,法律原则起到指导的作用。法律原则是法律解释与推理的权威性根据,当出现不同的解释与推理时,就应当以法律原则作为取舍的依据,这样才能降低不合理的解释和推理的频率,消除法律实施的消极影响。

第二、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立法者对应当纳人法律调整的事项可能一时难以做出细致的规定,可能因缺乏预见而未作规定,可能因考虑不周而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合理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法律原则。在法律出现漏洞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这种被适用的原则起到填补漏洞和空白地带,防止现有规则不合理适用的作用。

第三、限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法律再详尽也不可能是法律适用变成类似于数学运算一样的操作过程,数学运算的答案是唯一的、非选择性的,而法律适用常常面临数种可能中作出选择,这就为自由裁量留下一定的空间。然而,对自由裁量不加限制,则可能导致职权的滥用,甚至徇私枉法。如果要求自由裁量遵循法律原则,则一方面使自由裁量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将自由裁量的消极作用降到尽量小的范围,使发生的问题得以纠正。

4、作为社会规范最主要的存在形式,法律与道德之间有何联系与区别?

答: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形成的时间与条件不同。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产物,是在私有制和阶级出现以后,才与国家同步产生的。它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道德产生于原始社会,伴随着人类的出现,原始的、质朴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就已存在。它是人们在共同的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一般不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和颁布。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是体现国家意志的,需要通过各种正式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判例法、习惯法等,其制定、修改和废除都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约定俗成,道德的是与非一般取决于人的心理判断。

第三、规范内容及体系、结构不同。法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二者缺一不可,权利与义务的双向调整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而道德规范侧重于对人们义务的规定。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要求的是他人利益高于本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

第四、实施的方式不同。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通过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手段制裁违法行为,对社会成员形成威慑,从而强迫人们遵守。但道德的维系归根结底要依赖于人的内心信念,而不是有组织的制裁,这也是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本质特征。

第五、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法并不能调整一切社会关系,只是调整那些对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道德的调整范围则比法律广泛得多,可以说任何社会交往和人际关系都或多或少地受道德的调整。

第六、存在的历史时期及发展命运不同。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消亡而消亡。道德则是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各种社会形态中的社会现象,原始社会、国家和法律消亡之后。也就是说道德的出现于法律出现之前。

5、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答:为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应考虑一下原则:

第一、整体性原则。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能够毫无遗漏的将一国所有现行法律规范都归属于一定的法律部门中。

第二、均衡性原则。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数量和规模在大体上保持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过多而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又过少。

第三、前瞻性原则。虽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只以现行法律为主,但法律总是随着社会的变迁和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果划分法律部门时,只着眼于现行法律,不考虑法律发展变化的情况,不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就不可能在法律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

第四、和谐性原则。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各法律部门之间应当能够保持合理关联、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和谐的统一体。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法律部门的划分时,既要认真判断各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差异,这是将其归为不同法律部门的前提。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性,这样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又是一个可以整合、呼应的和谐整体。

三、论述题(20分)

试述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和制度建设?

答:法治国家是指国家依法治理所形成的理想状态,它在一个现代化国家里面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按法治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其最高权威不是某些随心所欲发号施令的个人或集团,而是按照人民的意愿建立起来、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执行、并以权力制约方式维护的整套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指依靠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合理配置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的法律来制约国家权力、规范社会主体的活动、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国家。具体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重要特征:

第一、法律具有极大地权威。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是法律具有极大权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然是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之中。

第二、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这一运行机制的基本特征是:

1)立法机关(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负责,受立法机关制约和监督。

2)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应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并依法接受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监督和评价。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办理各类案件。

4)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能自觉守法,并敢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三、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有机统一。

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是指:

一方面,法律要确认社会主体应有的权利,以保证社会主体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活动,谋求各种正当的利益;另一方面,法律也确认社会主体必要的义务,以保护其他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用利益,建立并维护一定社会秩序。

第四、发达的法律文化。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发达的法律文化是法治国家的思想文化基础和重要标志。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

第一、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第四、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第五、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建立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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