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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08 10: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刑法学试题(422)

一、名词比较(每小题 10 分,共 50 分)

1.罪刑法定原则与类推 【答案见P4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来说,就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对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类推,是指对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可以比照刑法中最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的制度。类推的本质是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寻求法外治罪,这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相互矛盾的

2.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答案见P150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答:以各共同犯罪人是否都是实行犯为标准,课将共同犯罪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的共同犯罪,即各个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

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犯和非实行犯分工的共同犯罪,即各个共同犯罪人有的实施教唆行为,有的实施实行行为,有的实施帮助行为。

3.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答案见P4  第一章刑法概述】

答:普通刑法是指使用于一国领域内所有地区和所有人的刑法规范。普通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刑法典,还包括具有与刑法典有相同效力范围的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特别刑法是指某一时间和空间内,适用于一定范围的人或者事项的刑法规范。

4.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答案见P133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意表示是行为人通过口头文字等方式将自己犯罪意思表露在外面让别人知晓的行为(1)行为人犯罪思想的反应(2)被他人知悉的主客观活动(3)仅仅是犯罪意图的一种流露,无具体行动准备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

(1)犯罪预备是通过各种具体活动为实现犯罪创造条件,犯意表示只是单纯犯罪意思表示,是内心的揭示。

(2)犯罪预备作用在于为犯罪准备,促成犯罪早日实现,犯意表示不会有任何促进犯罪行为。

(3)犯罪预备表明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目的与行为结合起来,但是犯意表示仍然知识在思想阶段。

(4)犯罪预备已经产生了对法益的威胁,但是犯意表示没有任何危险。

  5.抢劫罪与抢夺罪 【答案见P428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财产罪】

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司财务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夺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简单客体。抢劫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第二、客观方面不相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则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犯罪成立的标准不同。抢夺罪的成立必须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抢劫罪的成立则表现没有强的财物数额的要求。

第四、在主观内容上有所不同。抢夺罪的行为人只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使客观上造成伤害的结果,一般也是过失所为。而抢劫罪不仅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还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故意。

第五、强力作用的对象不同。抢夺罪的强力只作用于财物。抢劫罪的强力则作用于被害人的人身。

第六、对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已满16周岁。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已满14周岁即可。

二、简答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

1.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特征。【答案见P562   第二十八章贪污受贿罪】

 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第一、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廉政制度、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其明显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要素:⑴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益,且差额巨大。⑵行为人必须有经责令说明本人不能说明与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这出的来源是合法的。⑶司法机关无法查明行为人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

第三、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第四、主观方面必须处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而且具有说明的义务,却在被责令说明其来源时不予说明。

2.简述洗钱罪的客观构成特征。 【答案见P329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答:洗钱罪,是指明知是①毒品犯罪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③恐怖活动罪④走私犯罪⑤贪污受贿罪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⑦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已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洗钱罪客观表现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罪、破坏金融管理质询罪、金融诈骗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之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掩饰、隐瞒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具体表现为如下5种:⑴提供资金账户的⑵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⑶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⑷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⑸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见P65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答: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第一、危害行为的特征是: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既有体性。这里的“动”,是指身体的举动,也称积极的动作;这里的“静”,则是指身体的静止,也称消极的动作。

第二、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心理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

第三、危害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特征。

三、论述题(每小题 15 分,共 30 分)

1.试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答案见P101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答: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不同之处在于:

  (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直接故意认识程度比间接故意更高。

  (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在主观恶性上希望远大于放任的心理态度。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一样。对于间接故意而言,构成犯罪必须发生法定危害后果。在直接故意中,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只要主观有犯罪故意,客观有行为,即可成立相关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并不影响定罪。

2.论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答案见P115   第十章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时间,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

所谓不发侵害已经开始,一般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了直接侵害或紧迫威胁。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形成的危险状态尚未消失,威胁尚未解除。

事先防卫,即在对方只有单纯的侵害意图表示或只有不法侵害的预备行为时而实行的“防卫”。

事后防卫,即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仍然继续实施或者才开始实施的防卫。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 20 分,共 40 分)

1.王某,男,35 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某日下午三时许, 王某与宋某等人酒后到一水库洗澡。正在附近浅水区玩耍的吴甲(11 岁)、吴乙(13 岁)兄弟也来到王某等人之间,与王某等人在水中相互泼水嬉闹。当其他人陆续上岸时,王某先将吴乙推开,吴乙潜入水中从王某身后游向西岸, 尔后, 王某又将与其继续嬉闹的吴甲一手托其腹部,一手拥其臀部,向深水区用力推去,吴乙见状大喊:“俺弟弟不会水。”但王某已将吴甲扔到了深水区,吴甲即下沉。吴乙在岸边高声呼救,王某站在浅水区未动。约 5 分钟后,与王某同来的宋某听到呼喊,即潜入水中寻找,但吴甲终因溺水而死亡。

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其主观罪过是什么?为什么?【答案见P376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答:王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形态是既遂,在主观上罪过是间接故意。

王某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理由如下:从四要件来进行逐一分析(1)犯罪主观方面上,王某将年仅11岁的吴某扔向深水区,自己先行行为导致被害人身陷生命危险中,王某因此负有救助义务,消除自己产生的危险或威胁,但是其本人却放任了这种结果发生,并最终被害人死亡,因此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主体上(2)王某已经年满16周岁,符合刑事责任要求,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犯罪客体上,侵犯了他人生命权。(4)犯罪客观方面上,王某的危害形式是一种被动的不作为,并且其有能力进行救助,但是没有,其危害行为与被害人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述,其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既遂。

2.左某,男,30 岁,无业。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魏某经常乘坐往来于住地与工地之间的公共汽车, 并多站在女青年背后, 趁人不注意时做一些下流动作。一次其正在实施下流行为时,被同在车上的左某看到。魏某到站下车后,左某便一直尾随其后,直到进了魏某的单位大门,左某上前谎称自己是公交分局的民警,让魏某跟其到分局走一趟,并说:“如果现在交了罚款就没事了。”魏某只好将身上携带的 2600 元钱全部交给了左某。此后两个月中,左某先后 6 次找到魏某,从他手中拿走了 10000 余元钱。

问:左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答案见P438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答:左某首先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较大财物的行为,其次该行为也构成了敲诈勒索罪。(1)犯罪客体上,侵犯了他人私有财产所有权(2)犯罪主体上,左某年满16周岁,符合主体要求,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3)主观方面上,左某处于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第四,客观方面上,左某采用威胁的方法,并且多次实施敲诈,数额较大,符合客观方面行为方式。最后,左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加重情节,应当加重处罚。

其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敲诈勒索法定刑更重,所以最终定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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