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大学考研真题解析(2007年)

发布时间:2018-01-05 19: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宪法(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刚性宪法【答案见P26  第一章宪法的概述】

答: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2《五月花号公约》【答案见P37  第三章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答:英国清教徒受英国政府迫害,许多人到荷兰寻求宗教自由,其中一部分人准备到北美寻求发展。在16209月,102名清教徒乘“五月花号” 船驶往北美新大陆,在即将登陆的船上订立了《五月花号公约》,这是北美大陆殖民地时期第一部自治宪章,内容简单,但规定了宗教事项、遵循的政治原则、人民主权思想的萌芽以及自治意识。

3代议制度【答案见P61  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

答:代议制度亦称代表制度原则或代议民主原则,是在法治的框架下,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来表达多数公民利益或观点的民主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见P244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自治区域,由特定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制度。

5、凯尔森模式【答案见P399  第二十一章宪法实施与保障

答:专门机关监督是指在立法机关和普通法院之外专设一个机构负责违宪审查工作,监督宪法实施。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又称凯尔森模式、奥地利模式、欧洲模式,起源于奥地利。

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

1、简述分权制衡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答案见P47  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

答:分权制衡原则,亦称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或三权分立原则,是指由宪法规定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分立,三者之间互相制约和保持相对的平衡。广义的分权制衡还包括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维持成员国与中央的平衡体制。一般而言,分权制衡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四种主要形式:

第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典型的三权分立、制衡模式。美国1787年宪法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并贯彻实行的,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政府,司法权属于法院,三权之间严格分立,并且相互制约的模式。

第二、以立法为重点、侧重议会的英国模式。英国是最早实行分权的国家,但英国宪政的特点是妥协式的君主立宪政体,议会与国王的权力划分伴随着英国宪政的发展过程。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始自13世纪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通过不断限制国王的权力,使权力转移到议会之中,形成独特的英国模式。

第三、以行政权力为重心的法国模式。由于政党林立,多党制的政党政府的采用,经常导致政局不稳,因此法国在1958年建立了总统制与议会制的混合模式。法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具有超级地位,其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处于核心地位,法国总统的权力甚至超出了总统制国家总统的权。

第四、独特的瑞士模式的民主分权模式。瑞士联邦委员会制政体三权之间的制衡内容并不突出,但不可否认分权情况的存在。首先,瑞士是联邦制国家,存在着中央与地方明确的纵向分权。其次,瑞士联邦宪法规定,立法权由瑞士联邦议会行使,最高行政机关是瑞士联邦委员会,司法机关包括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立法机关高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无条件地服从立法机关。

第五、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不采取分权制衡原则,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也存在权力分立,只不过以分工表现出来,在权力之间的关系方面是以议行合一或权力集中到人民代表机关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因此与分权制衡原则并不是截然对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存在以下事实:立法权一般由人民代表机关行使,行政权由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司法院由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行使,这是权能分工,但三者之间并不存在相互制衡关系,而是以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为核心形成的领导与监督关系。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由此可见,分权制衡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都承认国家权力不能合一,必须分立,但怎样行使是二者的根本不同所在。

2、简述单一制国家的特点?【答案见P241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

答: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普通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组成的、具有一个统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的主要特征:

第一、全国政权体系是统一的。全国只有统一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包括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全国只有一部宪法。

第二、全国只有一个宪法,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地方没有自己的宪法。

第三、从权利的来源来看,地方的权利来源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政府的授权。

第四、在对外关系方面,国家的中央政府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国际法主体,地方没有外交,国防和国籍的权利,这些权利属于中央。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惟一主体。

第五、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是一个完整的法系,法律适用也是统一的。

第六、地方要设立和中央设立的国家机关对应的机关。但外交、国防等地方不设立机关。

3、简述控告权和检举权的区别?【答案见P180   第九章政治权利】

答:控告权就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挥的权利。检举权就是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控告权和检举权的区别:

(1)控告人往往是受害者,而检举人一般与事件无直接联系。由此看出,检举人的范围更加广泛。

(2)控告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利而要求依法处理,而检举一般是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4简述我国行政区划分程序?【答案见P244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

答:我国行政区域划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须报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限变更;自治区、县、自治区县、市、直辖区的设立、撤销、变更和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县、市行政区域界限的重大变更,均报国务院审判。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3)县级行政区域内部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限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4)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限的变更,由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限需要变动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5简述我国立法程序?

答:我国的立法程序主要由以下四个程序:(1)提出议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均可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2)审议议案。对国家机关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及各代表团审议,或者有关部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3)表决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宪法修正案需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由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4)公布议案。大会通过法律案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公布;选举结果及其他事宜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发布公告或国家主席发布命令予以公告。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论我国国家机构的责任制原则。【答案见P304  国家机构概述】

答: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均应对其后果负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我国国家机关的责任制有两种形式:

(1)集体负责制。集体负责制是指国家机关在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中必须由全体成员集体讨论,每一参加讨论的成员权利平等,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如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检察院等都实行集体负责制。实行集体负责制可以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避免主观片面性。

(2)个人责任制。个人责任制又称首长负责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执行决定时必须个人分工负责,有关国家机关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机关或本部门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我国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首长责任制,即为个人责任制的形式。个人责任制可以避免出现无人责任或推卸责任的情况,能够迅速贯彻执行法律,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责任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重要原则。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规定,要体现这样的精神: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必须有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充分讨论,民主决定,以求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在它们的贯彻和执行上,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以求提高工作效率。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做出决定后,只有这些决定得到行政机关的迅速有效的执行,人民的意志才能得到实现。

2、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

答:我国宪法135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规定是指导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分工负责,就是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刑事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权利;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并负责对部分案件的侦查;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

    所谓相互配合,就是三机关在分工的基础上还要做到通力合作。但在配合中,又必须坚持原则,不能相互迁就,掩盖矛盾。

    所谓相互制约,就是三机关在相互配合中做到相互监督。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要求起诉的案件,应认真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有权进行监督,如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有权进行抗诉。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目的,正如宪法所规定的,就是要“保证明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以便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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