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2005年法理学入学考试试题

发布时间:2016-04-26 10:04 分类: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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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15分)     1.法的溯及力     2.应有权利     3.法系     4.立法体制 
5.法的预测作用  
二、简答题(本题共6小题,每小题10分,满分60分)     6.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何区别?     7.权力与权利之间存在着哪些差别?     8.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有哪些调整方式?     9.法律继承现象为何存在? 
    10.在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方面,法起到哪些作用? 
11.简述生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论述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25分,满分50分) 
12.结合个案,试述法律人的职业思维的特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试述法律意义上的人权的“基本”性。  
四、案例分析题(本题满分25分) 
    14.[案情] 据媒体报道,四川律师李宗发慎重地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据他调查,对于如何尽孝,我国仅有婚姻法略有涉及。他希望四川省能为“孝”立法,让子女尽“社会主义亲情孝敬、奉养”义务,要求国家、社会继续弘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使父母不受子女暴力等不敬行为的侵犯。李宗发律师还建议,公务员录用应以孝为先,即“本省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 [问题] 试对这一立法建议予以法理学评析。 
考试课目名称:431法学综合(2) 
一、名词解释:(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30分) 1、从旧兼从轻 2、间接故意 3、累犯 4、公序良俗 5、地役权 6、共同危险行为 7、行政给付 8、行政确认 9、授权立法 10、国家公职关系 
二、简答:(本题共7小题,每小题分值见题后,满分59分) 11、一般缓刑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8分) 12、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8分) 13、简述债的法律特征。(8分) 14、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8分) 
15、什么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法律地位如何?(9分)  16、简要说明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9分) 
17、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一般情形有哪些?(9分)    
三、论述:(本题共3小题,每小题分值见题后,满分43分) 18、试述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13分) 19、试述人身权的概念及基本权能的内容。(13分) 
20、试论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应否及能否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进行理论分析。(17分)   
四、案例分析:(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分值见题后,满分18分) 
21、1998年2月1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建贵的胞兄李建军在同村村民郭建文家饮酒时,与同村人张某发生口角,被张打了一拳。李建军回家叫李建贵帮他打架,说:“我在酒桌上为你要欠款,张某不给,还打了我,你要为我争面子。” 李建贵即与其兄去郭建文家,并随手捡了两块砖头。进入郭家后用一块砖头砸向张某脸上致对方轻伤,郭建文见状赶忙拦住李建贵并解释是他哥哥的过错,张才打了一拳。李建贵听后转而斥责李建军,让其赶快回家。此时李建军已醉酒,继续与人争吵。李建贵恼怒之下将另一块砖头砸向李建军,恰巧砸在头部。之后大家搀扶李建军回家休息。次日凌晨7时许,发现李建军死于家中。经法医鉴定,李建军死于钝器外伤所致。案发后,李建贵认罪态度很好。法院审理后鉴于本案特殊情况,决定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呈报最高法院核准。问:(1)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含义;(2)本案为什么要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本题7分 
 
22、原告:甲某;被告: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 
2000年3月20日,被告在其公司内部报纸《南自报》头版显著位置刊登“公司推出重大奖励举措”,内容为“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综合绩效评比第一名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各奖励一辆富康轿车”。2000年12月29日被告发文《开展2000年度部门、员工评比与表彰工作的通知》及附件《关于2000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与表彰工作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先进个人指按本实施细则产生的,工作绩效突出的公司员工,包括公司级先进员工、部门级先进员工,公司级先进员工按优秀程度分为:最佳员工、杰出员工和优秀员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级先进员工中的研发人员、营销人员、工程人员,分别按研发、营销、工程系列将个人得分排序,三个系列的第一名各获小汽车一辆”。2001年2月2日被告购得富康轿车三辆。2月3 日发文 《关于2000年度先进部门、先进员工和优秀中层管理人员的表彰决定》,授予甲某等人“最佳员工”称号。同年2月5 日,被告召开公司2000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会上宣布对原告等三人各奖富康轿车一辆,并现场向三人颁发了富康轿车钥匙。2月15日被告《南自报》作了“三辆沙滩黄色披红挂彩的富康轿车载着它的新主人,驶入南京的大街小巷------”的专题报道。后原告又按被告要求缴纳了车辆保险、车辆购置税、准购证、江苏交通建设资金、车船税等。办理新车登记时将车辆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原告所获轿车牌照号为苏A52357,该轿车自此一直由原告保管使用,且在使用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2002年5月19日,原告因故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2003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2002年7月3日,被告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了“补充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该轿车在6年内只奖励轿车的使用权”,第三条规定“受奖励者在6年内离职(不包括正常退休),按自动放弃使用权处理,或按车价剩余净值出资购买该车的所有权”。2002年7月10 日被告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了上述“补充规定”。      2002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将轿车归还公司或者按“补充规定”进行购买。原告收到通知后,于2002年8月15日向被告递交申请报告,要求被告将轿车免费过户到其个人名下。被告收到原告申请报告后,以“经查公司当时并无明确规定,既无记录也无领导提出,故按总经会决定„补充规定‟办”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过户要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1)分析本案争议的标的物的性质,即被告奖励原告的是轿车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2)分析说明公司关于“补充规定”对奖励行为有无溯及力。(本题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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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庆杰中国人民大学
  • 何娟南京大学
  • 吴文聪中国政法大学
  • 李佑哲中央音乐学院
  • 王振清华大学
  • 伍厚至清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