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大学考研必读---张明楷刑法案例四

发布时间:2018-02-27 17:02 分类: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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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甲男意欲强奸乙女,乙女急忙说:你如果强奸我,我就自杀!甲害怕

事情闹大,遂放弃了强奸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成立强奸罪中止。对本案中的甲,完全可以认为是出于担心被害妇女自杀身亡才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主动性。但如果被害人乙说自己有艾滋病,甲便放弃强奸的,则甲成立强奸罪未遂。

32、甲杀乙后,自认为乙伤势并不重,但还是决定送乙就医。甲在路人丙的帮助之下,将乙送往医院,乙得以保命。事实上,乙当时的伤势非常严重,若非丙开车将乙送往医院,乙将必死无疑。

问:甲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在中止的有效性问题上,不应过分强调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结果的不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只要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真挚的努力,而且具有客观的有效性,就应认定为中止犯。

33、甲、乙是狱友。刑满释放的一个下午,甲给乙发短信:今天是七夕,某大街肯定有喝醉了的女人,咱俩骗个人来“搞”一下。乙回复:没问题。实际上,甲的“搞”的意思是强奸,而乙理解为抢劫了。二人溜达到某大街后,看到丙女大醉,就驾车将丙女劫持到了滨湖公园。进入公园后,甲将丙女拉到密林深处,丙女大叫,甲就对乙大喊:快去拿刀!乙知道自己与甲其实并没有带刀出来,这句话其实是吓唬丙女的,就没吱声,只是站在原地未动。在甲强奸丙女过程中,甲让乙去翻丙的包,乙照办,从丙的包中翻出了一部手机和6千元现金。在甲实施完强奸行为之后,甲乙携物逃跑,后二人平分这笔赃物。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抢劫罪与强奸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首先,甲、乙二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其次,甲、乙二人将丙女从某大街拉到公园的偏僻角落,客观上,这使得丙女遭受强奸的危险性大为增加。故完全可以认为乙的先行行为使丙女处于被强奸的危险状态,所以,在甲强奸丙女过程中,乙具有阻止甲强奸的义务,但乙没有阻止甲的强奸行为,故成立强奸罪的共犯(不作为)。总之,甲、乙成立抢劫罪与强奸罪的共犯,应实行数罪并罚。

34、甲、乙二男在某大街闲逛时,遇见丙女,遂上前搭讪,三人很快聊得火热。丙女想搭乘甲男驾驶的顺风车回家,甲同意,乙也一同乘车。车开到某偏僻路段之后,甲要杀死丙女。乙在车里一言不发,并目睹了甲杀死丙女的全过程。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乙无罪。乙只是乘车人,其并未将丙女置于生命危险的状态,换言之,乙并没有实施使丙女陷入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故乙无救助丙女的义务。本题如果改成乙要杀死丙女,则甲具有救助丙女的义务,否则将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35、甲、乙二人是好朋友。某日,甲向乙借刀,乙就把自家的菜刀借给了甲。实际上,甲借刀是要去杀人,但乙对此毫不知情。几日后,甲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后离开现场,恰巧乙路过,目睹了这一幕,发现甲正是用自己的那把刀砍人的。在被害人生命垂危之际,乙未施救,后被害人死亡。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乙无罪。乙出借菜刀的行为并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不能成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只有能够产生具体危险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先行行为,进而具有阻止的法定义务。据此,乙无救助被害人的义务,无罪。

36、甲、乙二人共谋入户抢劫。在抢劫过程中,甲下手非常重,被害人身受重伤。甲、乙二人旋即离开现场。一会儿,甲提议返回现场,将被害人杀死,以除后患。甲在动手杀人时,乙站在旁边,说了一句“算了吧”,再无任何阻止的举动。被害人被甲杀死。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抢劫罪(致人重伤)与故意杀人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首先,甲、乙二人成立抢劫罪(致人重伤)的共犯。其次,由于乙之前参与了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境地的行为,所以具有阻止甲杀害被害人的义务。虽然乙说了一句“算了吧”,但不能认定为乙已经履行了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该行为系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帮助犯)。综上,甲、乙成立抢劫罪(致人重伤)与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应实行数罪并罚。

37、甲的妻子和丁长期通奸,甲非常气愤。某日,甲、乙与丙女约定:由丙女将丁约到某宾馆索要通奸费,并重申不能动手。丙女照办,丁赶到宾馆后,甲、乙向丁索要1万元现金。丁不同意,甲、乙二人就对丁拳打脚踢。丙担心将丁打伤,就阻止甲、乙的打人行为,但因力气太小而未能阻止成功。最终,丁被迫驾车载着甲、乙、丙三人回到自己家中,取出1万元现金给了上述三人。

问:甲、乙、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丙成立敲诈勒索罪(预备)的帮助犯和抢劫罪(不作为)的帮助犯。首先,甲乙丙三人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但甲乙二人实施了抢劫罪。在甲乙二人实施殴打过程中,丙具有阻止的义务。毕竟,丁是被丙约到宾馆的。换言之,丁之所以会陷入危险境地,是由丙的敲诈勒索(预备)行为所致,那么丙就具有救助丁的义务。

38、甲、乙共谋入户盗窃。甲负责望风,乙负责入户行窃。乙入户后不久,里面就传来了打斗的声音。甲意识到了乙在抢劫,而不再是盗窃了,但仍继续在外面为乙望风。后甲、乙将财物均分。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乙成立抢劫罪(入户抢劫)的共犯。甲的望风行为客观上帮助了乙的抢劫行为的顺利实施。同时,甲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继续望风的行为会对乙的入户抢劫起到帮助作用。所以,甲是以作为的方式与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39、妻子乙将情人丙约到公园的僻静之处约会,丈夫甲一路尾随妻子乙,并在二人的约会现场狠狠殴打丙,致丙重伤。在此过程中,妻子乙一言不发。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乙无罪。妻子乙约会情人丙的行为,并未使被害人丙产生重伤的具体危险,故约会行为不能评价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换言之,妻子乙并无阻止丈夫甲实施故意伤害的义务,无罪。

40、甲是一开锁公司的员工,乙是甲的好朋友。某日,乙谎称自己家的房门反锁了,让甲借给他一把万能钥匙。过了几天后,甲恰巧目睹了乙正在用自己的万能钥匙盗窃,但甲并未制止乙的盗窃行为,最终乙盗窃了数万元财物。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乙成立盗窃罪,甲无罪。甲之前出借万能钥匙的行为,并没有产生侵害财产法益的具体危险。所以,出借行为不是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故甲无阻止乙盗窃的义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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