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公安大学考研真题解析(法学基础二)

发布时间:2017-12-29 15:12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

《宪法学》真题及详解75分)

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不成文宪法【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押题六套卷》第四套名词解释第5题命中,考点清单第11页】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政治文件、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而组成的宪法。

 

2.代议制度原则【考点清单第11页】

代议制度原则,亦称代表制度原则或代议民主原则,是在法治的框架下,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来表达多数公民利益或者观点的民主政治制度。

 

3.消极人权

消极人权指的是人在行驶权利的时候不需要国家或者政府进行干预,宪法规定消极人权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政府的不当干预。

 

4.宪法契约论

宪法契约论认为宪法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契约,体现和反映着契约签订者的意志和利益要求。

 

5.国家结构形式【考点清单第15页】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亦称国家结构,是指国家的领土组成,即国家的整体是由哪些基本单位成的,如何构成的,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以及民族问题。

 

二、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简述宪法的特征【考点清单第11页】

宪法是指为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国家中最为根本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

第一,从目的层面来看,宪法的目的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无论宪法规定多少内容,所有的内容都围绕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这两大主题展开,宪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从内在内容层面来讲,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关注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往往涉及国家权力来源、国家权力行使和国家权力配置;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从外在的形式层面来讲,一是宪法在效力上具有最高性,所有法律都必须统一在宪法之下,当普通法律和宪法发生冲突时,普通法律归于无效;二是制定和修改上具有严格性,宪法不能轻易变动,应当尽可能通过保持宪法的稳定性而保持社会发展的稳定性

 

2.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考点清单第11页】

(1)宪政的前提是需要有近现代意义层面的宪法

(2)没有宪法未必没有宪政,例如英国

(3)有宪法未必就有宪政

 

3.简述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考点清单第11页】

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宪法规范据以存在的指导框架。

宪法基本原则具有高度概括性、渊源性、普遍适用性、专属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和效力上的最高性的特点。

 

4.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押题六套卷》第三套论述题第2题命中,考点清单第15页】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中反映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要求,是最充分的民主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又能保证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团结和共同进步的强烈要求,是最符合我国民族特点的政权组织形式。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因此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5.简述国家主席的职权【考点清单第17页】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施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有权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任免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州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或荣誉称号。

6.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押题六套卷》第一套论述题第1题命中,考点清单第14页】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方面的义务,如计划生育、赡养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等。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住宅不受侵犯的保障与限制【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押题六套卷》第二套简答题第6题命中,考点清单第13页】

所谓住宅不受侵犯,又称住宅自由权,是指公民生活、居住、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人或搜查的权利。

(1)住宅不受侵犯的保障

第一,保护该权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私人领域”不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和侵犯。

第二,该权利主要是公民针对国家的一种权利。和其他宪法权利一样,住宅自由主要目的是排除和对抗来自于国家公权力的侵害。

第三,“住宅”的范围具有多样性。不仅指通常意义上的私人房屋、家宅,而且还应当包含寄宿宿舍、旅馆房间、船屋、专属于个人的包厢等各种私人长期以及临时的生活场所。

第四,所排除的“侵犯”具有广义性。依照传统观点,对住宅权的侵犯必须以物理性的,也即有形接触为构成要件。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上述要件中对“侵犯”的物理性规定,被扩张解释为对一于住宅内部私人谈话的偷听或利用电子设备窥视、窃听住宅内部的私人生活均属于对公民住宅权的侵犯。

(2)住宅不受侵犯的限制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当然也具有一定的内在界限,并进而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同时,这种限制也必须受到约束。其中最为主要的如:

第一,正当目的。所谓正当目的,也可称为合理事由。一般而言,维护公共安全如侦捕刑事犯罪,基本上是各国普遍认可的可对住宅自由进行限制的合理事由。

第二,正当程序。根据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法,正当法律程序对于限制住宅自由的核心要求,除了紧急避险等特殊的例外情况,任何对于住宅自由的限制行为必须获得中立的司法机构颁发令状的授权,也即所谓的“法官保留”。

对于限制住宅自由的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些程序性规定仍然较为粗疏,与正当程序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

 

2.试论我国现行宪法的监督制度,以及如何对其进行完善【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押题六套卷》第六套简答题第2题命中,考点清单第19页】

第一,明确规定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二,扩大了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是沿袭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同时,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就保证了宪法监督的经常性。

第三,规定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主要体现在:

(1)事先审查。从宪法的规定上,我国宪法规定的事先审查制度是通过“批准”和“备案”的方式完成的。

(2)事后审查。事后审查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等。

第四,赋予了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

第一,缺乏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尽管2004 年 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新设立了一个工作机构—法规审查备案室,但它不是一个有违宪审查权的权力机关,做出的决定没有强制力,无法独立地行使违宪审查权。

第二,宪法监督的内容具有局限性。一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审查问题,使宪法监督的内容受到一定的局限。二是侧重于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监督,而对“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则不够明确具体。三是侧重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对政党等其他宪法主体的监督缺乏明确的规定。

第三,缺乏必要的宪法监督程序。宪法监督程序是正确行使宪法监督权的重要保障。虽然《立法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宪法监督的内容做了一些程序上规定,但总体来说,监督宪法实施还缺少系统的程序保证。

第四,宪法监督方式单一。我国宪法规定了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但是忽略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方面的行为的监督。

第五,对违宪行为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目前我们制裁的对象基本上是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出现的违宪行为缺少制裁措施。

总之,虽然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在近几年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宪法监督制度仍存在不足,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第一,应设立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在全国人大闭幕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它的职权应分为两部分:一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做出的行为是否合宪提出报告和建议;二是对上述国家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做出的行为具有直接的监督权。而第二点尤为重要。

第二,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提起程序,二是宪法监督的受理程序,三是宪法监督的审议程序,四是对宪法监督结果的公布程序。我国有关法律在设定这些程序时,应联系我国宪法监督的特点,注重公开性和民主性。使之成为监督宪法实施的可靠保证。

第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从长远来看,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势在必行。而我国宪法诉讼模式应定位在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在通过其他诉讼手段不能维护或者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得到补救时,而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

 

 

 

 

 

《刑法学》真题及详解75分)

一、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实质刑法

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者名称上不是刑法,但其内容有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条款。由于实质刑法一般是附属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所以又称为附属刑法。

 

2.不作为【考点清单第2页】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法律行为。

 

3.疏忽大意的过失【考点清单第3页】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4.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只需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的犯罪中止。

 

5.刑讯逼供罪【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押题六套卷》第五套名词解释第4题命中,考点清单第8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简答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几种情形【考点清单第3页】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也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致使其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  又并未完全丧失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五种: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已满75周岁的人。三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是又聋又哑的人。五是盲人。根据司法解释,对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或可以从宽处罚。

 

2.简述犯罪预备的特征【考点清单第4页】

犯罪预备,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构成犯罪预备的客观基础。

(2)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行为人实施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其目的必须是实行犯罪。

(3)行为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行为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实施了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但未能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前停顿下来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构成犯罪预备的实质要件,也是区分犯罪预备与发生在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关键所在。

3.简述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押题六套卷》第六套名词解释题第5题命中,考点清单第5页】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一个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了比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基本结果更严重的结果,因而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是:

(1)行为人必须有一个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必须造成比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基本结果更严重的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该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基本结果以外的重结果的发生,必须是行为人所能预见(认识)的,才具备成立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基础。

(4)对于比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基本结果更严重的结果,刑法有加重法定刑的相应条文规定。

 

4.简述妨碍公务罪客观方面的几种类型【考点清单第10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1)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从事的公务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类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以上。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决意进行阻碍。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考点清单第1页】

刑法的适用效力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追溯既往的效力,它包括刑法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两种。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有效。概括起来,各国解决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有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两大类。

(1)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或属地主义,是指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犯罪人为何国籍,均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犯罪行为有结果地和行为地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所谓领域,是指一国主权所及的空间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因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适用“本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形:第一类,因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第二类,因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适用我国现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全国性刑法,而适用地区性刑法的情形。第三类,因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全部适用刑法的情形。

(2)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或属人主义,是指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在进行属人原则规定处罚时一般包括本国公民在域外和域内管辖两种类型。

我国刑法对中国公民的适用有两种情况:

①   根据刑法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的刑法。这是属人原则的要求,与属地原则的管辖也不矛盾。

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犯罪,有条件或有限制地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实行有选择、有重点的属人管辖权,具体分三种情形

第一、对我国一般公民的域外管辖。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邻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对我国特定公民的域外管辖。我国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对我国港、澳、台地区公民的域外有限管辖。我国港、澳、台地区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而分别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行使行政管辖权。但是,如果港、澳、台地区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危害到整个国家利益的,我国内地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属人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

(3)保护原则,又称安全原则或保护主义,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又称世界性原则或普遍管辖主义,是指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只要侵害了国际公约、条约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都适用本国刑法。

(5)中和原则,又称折中原则,是指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2.试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答案见卓越考研《冲刺押题六套卷》第四套名词解释第2题命中,考点清单第7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以上。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四、案例分析(共1小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甲乙丙三人密谋去某小区行窃。经周密计划并商定步骤,甲入室,乙在屋外接应,丙在路边放风。出发前,丙家人发现异常,将丙留滞家中,经教育同意不再参与。甲乙久等丙不至,两人按计划前往,甲入室后,乙在外望风接应。小区保安经过,见乙形迹可疑,盘问后,将其撵出小区。甲行窃完毕,出来见乙已不在,自行离开,销赃得款6000元,未分乙丙。

  问:对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其理由是什么?

案例题难度一般,源于2007年刑法真题案例,卓越老师专门对刑法历年所有考察过的案例进行讲解和强调,关于犯罪形态的问题。一个行为一旦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未完成形态(预备 未遂 中止);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部既遂。本题就是考察该知识点。童鞋们可以回顾2007年的真题案例。本题绝大多数童鞋肯定对于丙的形态分析错误,不会扣太多分值。

结论:甲乙丙三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三人都成立既遂,三人盗窃数额为6000元钱。其中乙丙两人都属于从犯,甲属于主犯。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处罚。对于甲销账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理由:丙虽然中途退出,但是其由于共同参与了密谋,虽然没去,但是不可脱离共同犯罪关系,既然成立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部都既遂,且每个人的盗窃数额都是一样的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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