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大学考研刑法分则重点罪名汇总

发布时间:2016-07-07 16:07 分类:辅导方案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公安大学考研公安学刑法学分则如何备考?有哪些重点罪名?需要掌握哪些罪名?所有罪名都要看吗?

以下罪名为格外突出的,以五一刑法课和端午刑法课程所讲的罪名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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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故意用放火的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爆炸罪:故意用爆炸的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3.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以防火绝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5.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破坏火车汽车船只电车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7.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死亡或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8.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9.危险驾驶罪:指的是在道路上追逐竞使,情节恶劣,或者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0.走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依法应当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的货物进出口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11.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12.金融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13.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区别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之间的区别:主观故意不同

判断标准1案件起因2行为人有无预谋3作案工具手段4打击部位5打击强度6造成死亡具体原因7行为人在案前,案中,案后对结果的态度。综合上述因素判断行为人的故意。分情况讨论。

14.故意伤害与刑法分则之间的关系

15.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务或出于其他目的,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6.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14岁以上 的妇女性交,或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17.奸淫幼女与强奸妇女区别

18.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9.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20.拐骗儿童罪: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21.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司财务的行为。

22.转化性抢劫罪: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因具有某种法定事实特征而依法以抢劫罪论处。

2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24.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入户盗窃 多次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25.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26.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产的行为。

27.抢夺与抢劫的区别

28.侵占罪: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或他人的埋藏物非法占位自己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29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0.妨碍公务罪:是指(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3)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1.伪证罪:是指在(1)刑事诉讼中,(2)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3)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32.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3.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行为。

3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5.贪污与职务侵占的区别

3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37.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8.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务,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行为。

39.敲诈勒索和绑架的区别

4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

41.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成功学员

Successful students
  • 王庆杰中国人民大学
  • 何娟南京大学
  • 吴文聪中国政法大学
  • 李佑哲中央音乐学院
  • 王振清华大学
  • 伍厚至清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