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如何高效学习刑法学

发布时间:2016-01-20 10:01 分类:法硕考研

如何学习刑法,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每个刑法学者都有各自的体会。在这里,我想说一说个人的一些经验。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法条与法理的关系;二是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三是理论与案例的关系。我的体会是:学习刑法,应当处理好上述三个关系。 

一、法条与法理的关系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对法条和法理实际上是不作区分的。比如平时别人问我们学习什么专业,我们就是学刑法专业。这里的刑法既包括刑法的法条,也包括刑法的理论。但是法条和法理还 是有所不同的。这里的法条指的是法律规定,学习法律离不开法条或者法律规定。法条是一个最基本的东西,但对法条本身我们还需要作进一步分析,比如法条和法 律规范就不一样。按照德国刑法学家宾丁的观点,在刑法之中,法律条文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行为,而法律规范则是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禁止性的命令。

  法条和法理的关系十分密切,我们要正确处理好法条和法理的关系,这对我们学好刑法很重要。 

二、总则和分则的关系 

 总则和分则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是一般和特殊在关系。刑法在几 千之前就有了,但刑事立法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立法的演变和人们的认识水平提高有很大关系。立法对于客观事物的概括,比如刑法中的罪名 的规定,就有一个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过程。后来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就出现了一些抽象的罪名,抽象罪名的出现和人们的认识水平的提高有很大关系。英国 法学家梅因发现,越古老的法律中刑法规范就越多,而民法规范是到社会进一步发展后才出现的。对此,他给出的理由是当时的社会暴力行为比较多,所以规定犯罪 的规范也较多,我以为这种理由是无法成立的,刑法规范多是和当时人们的认识能力低下、因而其概括能力也相应较低有关系的。

 应该说,总则和分则的分立,从具体的犯罪中抽象出一般的规 定,是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总则的规定对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起到指导作用,对于分则规范的理解离不开总则性的规定。比如,分则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中 有故意的规定、有杀人的规定、但没有主体的规定,主体规定只能参照刑法总则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因而只有把总则规定和分则规定结合起来,才能构建一 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对于具体犯罪的认定,不能单独根据分则的规定来确定犯罪构成要件,而是要和总则规定相结合。 


    所以说,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法律和适用法律,不能把总则和分则割裂开来。实际上,它们是一个整体。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 

三、理论和案例的关系 

   案例是指具体司法实践 中需要处理的对象,中国理论研究中习惯称之为案例。案例和判例是不一样的。英美法系国家就存在大量判例,所以需要对判例进行研究。判例法国家的法律规则多 是从判例中引申出来,由于判例是由法官做出的,因而形成法官造法,这和大陆法系不一样。现在,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领域中,也采用罪刑法定原则,有大量的 制定法。可以说,刑法领域是制定法最发达的领域。尽管如此,成文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定罪量刑的作用和制定法在英美国家中的所起作用是不一样的。在英美国 家,制定法不是离不开判例,只有通过判例,才能使得制定法转换成定罪量刑的依据,所以判例所起的作用很大。

   案例一般分为二大类, 一类是普通的案例,它们属于比较典型的案例。一般和法律规定比较符合。另一类案件则属于疑难案件,这些疑难案例就和医生所遇到的疑难病症一样,某些病症甚 至在医学书中也从来没有出现过。疑难案件还可分为二类:一类是证据上的疑难案件,即证据上采集有疑难或者证据还达不到确实充分程度的案例;另一类则是法律 适用上的疑难案例,在这类案件中,行为和法律规定不完全符合,究竟是此罪还是彼罪、是有罪还是无罪就很费思量。法律规定是根据大量过去处理的犯罪的一般特 征概括出来的,它总是有限的、抽象的,法律规定的抽象性本身就意味着将大量个别情况进行舍弃。

   所以,我认为把一种理论、一个法律规定适用到具体案件中时,会涉及到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磨合问题,如何把个别的情况包括在一般的规定之中,需要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具体的判断。这种判断不仅需要法律知识,更多的是需要常识。


成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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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庆杰中国人民大学
  • 何娟南京大学
  • 吴文聪中国政法大学
  • 李佑哲中央音乐学院
  • 王振清华大学
  • 伍厚至清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