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安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真题

发布时间:2018-01-02 18:01 分类:历年真题

2015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考研真题

刑事诉讼法学(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计20分)

1.控诉职能

答: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追诉机关和被害人行使。在我国公诉案件控诉职能由公安等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

2.犯罪嫌疑人

答:犯罪嫌疑人,是指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物证

答: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实在。作为一种证据形式,物证具有鲜明的特色,归纳其主要方面,物证的特征着重表现在它的客观性、特定性和间接性上。

4.搜查

答: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5.取保候审

答: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计30分)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范围

  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侮辱啊、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这类案件本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而转化为有案件被害人直接到法院提起自诉。立法赋予被害人对此类案件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权利,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公诉转自诉)

   2.回避种类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遇到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2)申请回避

 声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提出申请,要求他们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3)指令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到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公、检、法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

3.对不起诉的救济途径

    1)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制约。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的制约。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

4.证据的基本属性

  答: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 ,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才能成为完整意义的合格证据。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东西。

2)证据的相关性,是说明,证据必须是同案件有关联,能够有效的发挥证明作用。①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是客观的不是强加的②证据与事实的联系是广泛的,形式多样的③辨别和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以及相关联的形式,并不是一个轻而易举的事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还能作为合格的证据在诉讼中加以运用。具体包括:①主体合法,即证据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搜集或认定;②程序合法,即收集收集、认定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③形式合法,即证据必须通过法定种类和法定的固定方式表现出来。

   5、二审程序审理原则

    答:

    第一.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1)审裁判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审程序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全面审查原则的内容包括,(1)二审法院既要对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予以审查;(2)二审法院既要对上诉或者抗诉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3)共同犯罪案件中,二审法院既要对已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第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在于:可以使被告人在刑事上诉权是没有顾虑,使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落到实处;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从而有效地限制和防止国家权力滥用;有利于加强(1)审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1)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前提条件是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如果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是自诉人提起上诉的,无论被告方是否上诉,都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2)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仅适用于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而且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案件。

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核心是,是指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①共同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②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③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④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再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⑤对被告人判处,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⑥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附加刑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三、案例(15分)

大意:周某,未成年,抢劫,311日被拘留,322日提请批捕,未获批,复议,未获批,放人,415日检察院起诉,法院派法警逮捕周某到案,公开审理,周某无辩护人,法院也没有指定辩护。指出违法指出,说明理由。(具体几号拘留记不太清,反正是11天超期羁押了)

答:略

四、论述题
  
论述控审分离原则

控审分离原则的主要内容有:(1)刑事案件的控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检察机关、法院依法行使。法院无权刑事控诉职能,进行侦查和起诉等控诉活动;检察机关也无权行使审判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2)法院审判的启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起诉。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合法、有效的公诉,法院才可以对案件进行审判;(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范围取决于检察机关的起诉。法院审判的范围只能及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和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没有指控的人和事,法院无权进行审判。

控审分离原则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合理架构提供了条件,形成了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格局。这防止了法官集侦、控、审于一身,而导致“先入为主”,形成有罪预断,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辩护方切实、有效地行使辩护权,确保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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