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校应届毕业生考研(附公安大学考研真题)

发布时间:2018-01-13 17: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理学(大纲参考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

    1、衡平法

    答:衡平法是指英国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2、任意性规则

    答: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相对肯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自行确定相互之间的关系或者单方面予以变更的规则。

    3、无过错责任

    答: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未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如何理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

    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告诉人们,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特别法与一般法何者效力更高,或者当特别法与一般法在内容上相抵触时,往往特别法在效力上高于一般法,因为特别法是针对特别人、特别事或特别地域而专门制定的,其内容是一般法所没有涉及或一般法虽涉及但较原则、笼统、抽象。再则,有的特别法,如戒严法是适用特定时间的,一般法无法满足这一特定时间的要求。然而所谓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仅仅能够适用于同一立法主体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之间。在不同等级法律之间确立效力的高低,应首先坚持“高层次的法律优于低层次的法律”的原则。

    2、简述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

    答:法律部门,又称为法的部门或部分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对一般情况、一般的人所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有些法律部门是以一部法典式的规范性文件为轴心建立起来的,如宪法这一法律部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但不能讲二者等同起来。宪法这一法律部门,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包括宪法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选举法、各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等。不过,有些法律部门是没有一部核心的法律或法典,而是由若干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合而成的,如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等。

    3、简述以规则是授予权利还是设定义务为根据对法律规则所作的分类

    答:根据调整方式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划分为授权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和复合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必须或应当为一定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的规则。复合性规则是一种兼具授予权力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规则。这种规则具有一个特点,即这种规则所赋予的权利或权力,只能行使,不可放弃。

    4、各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层实行的原则主要有哪几种

    答:关于法律对人的效力,各国法学界曾经流行四种主张。其一是“属人主义”,认为凡是本国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约束,而对外国人则不适用。其二是“属地主义”,认为一国法律只对它所管辖的领土内的一切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有约束力,本国人在外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其三是“保护主义”,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论是在本国还是在外国,只要损害了本国的利益,都要求适用本国法予以追究。其四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的原则,被许多国家法律采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也采用了这一原则。

 三、论述题(15分)

    论述法的局限性

    答: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但是,我们不能因此陷入“法律万能论”误区。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它不是唯一的方法。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虽然在当代社会,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在现代社会,法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应当看到,在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或很多问题上,采用法律手段是不适宜的。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是,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因为,它不可能是天衣无缝、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其实行必须有人来动作。即使有最良好的法律,而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这样的法律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法律的实施也需要有相应的精神条件或文化氛围。当前我国严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说明没有法治的文化环境,法的作用必然受到限制。法律的实施还需要必备的物质条件,如要有相对完备的侦查、检察、审判组织及物质的附属物(侦查技术手段和设备、法庭、监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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