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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8 18: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刑法学》2006年真题及详解(2) 75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主犯

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2、减轻处罚

答: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3、破坏交通工具罪

答: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强奸罪

答: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14 周岁以上的妇女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 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5、抢夺罪

答: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 20分)

1、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答: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阶段,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立法体现?

答:我国刑法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基本概念是犯重罪,并且在应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时,就应处以重刑;犯轻罪,并且在应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时,就应处以轻刑。也可以概括为:重罪重责重刑,轻罪轻责轻刑,罪责刑相称,罚当其罪责。也就是说,刑罚的轻重,首先,要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其次,要与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事责任是一个综合评价指标,其轻重受罪行的客观事实、行为的罪过形式、动机、目的、罪前和罪后的表现的影响。

我国刑法除在总则将罪责刑相适应规定为基本原则之一外,还将罪责刑相适应这一思想贯穿于刑法规范中,使得这一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实践成为可能,主要是:第一,确立了科学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立了一个由不同刑罚方法构成的刑罚体系。这个刑罚体系按各种刑罚方法的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并且各个刑罚方法互相区别而又相互衔接,结构严密,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地运用,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奠定了基础。第二,规定了多种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这种区别对待可以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刑法总则根据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二是刑法总则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一系列的刑罚制度。第三,对具体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各类罪的排列和各类罪名体系的建立,基本上是按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罪行的轻重确定的。同时,我国刑法又对各种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适用和幅度较大的相对确定法定刑,并且根据情节轻重,对某些罪名分别规定了多个量刑幅度,为司法工作人员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不同,正确适用刑罚,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提供了条件和保障。

3、请列举除刑法第266 条规定的诈骗罪以外的任意五种特殊诈骗犯罪?

答: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金融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名属次类罪名。

本类罪的特征是:第一,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金融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金融诈骗行为具体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八种行为。第三,主体既可以是己满16 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第四,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4、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包括哪些人?

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第一,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从事的公务活动。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具体包括五类行为:(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5)据司法解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本罪论处。

第三,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由已满16 周岁的自然人构成本罪。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决意进行阻碍。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 30分)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紧急情形下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为了制止或避免现实存在的危害而采取的合法的紧急措施,都属于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其区别主要是:

第一,针对的危害来源有所不同。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危害既可能来自于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或人的生理原因,也可能来自于自然界的力量或动物的侵袭,危害来源较为多样和广泛: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危害只来自于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其来源相对单一和狭窄。

第二,所损害的权益不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则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的权益。

第三,选择实施行为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只有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的情形下,才可以选择实施;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第四,对必要限度的具体标准要求不同。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时,该损害才被认为是投没超过必要限度的应有的损害: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只要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紧迫情形及其实际需要基本相适应,就应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应有的损害。

第五,对实施者的身份要求不同。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排除危险的特定责任的人员: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2、试述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答: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第一,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同时受贿行为还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具体要素:(1)必须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行为要素。本罪具体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种是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另一种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收贿,是指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主动给付的财物。(2)行为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本罪成立的关键要素。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这里的利用,可以是积极利用,即依职权当为而为,或者不当为而为之的情形;也可以是消极利用,即依职权当为而不为的情形。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也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法定数额或者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第三,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第四,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对于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人还必须具有通过索贿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对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人则必须具有通过收受贿赂非法获取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四、案例分析(10分)

王某,男,46 周岁。王某受雇于英国轮船公司工作。1998 年的某日,轮船停泊于法国某市港口时,王某在甲板上一边酗酒一般高声唱歌。因其声音过大,受到同去打工的中国公民程某的制止。王某恼羞成怒,公然将程某杀死,并抢劫其他英国船员的钱财后逃逸。

问:根据我国法律,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答:对王某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认定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第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本案中,王某为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激情将程某杀死,并且抢劫他人财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两个罪名间并无牵连、吸收关系,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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