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安大学考研真题及解析(法学)

发布时间:2018-01-03 17:01 分类:历年真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专业基础(一)试题(401)宪法学(75分)

一、名词解释(从以下6个题中选中5个,每题3分,共15分)

1.1975年宪法【答案见P92  第三章 宪法的历史与发展】

答: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同1954年宪法相比是一次严重的倒退,不仅内容严重缩减,少了76条,表述不严谨,而且极左指导思想贯穿其中。公民权利的内容也大大减少,取消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总之,这是一部存在严重缺陷的宪法。1975年宪法没有得到实施,事实证明也不可能实施下去,1976年文革结束,宣布这部宪法的终结。

2.钦定(君定)宪法【答案见P26  第一章 宪法概述】

答:钦定宪法,是指按照君主意志制定,由君主自上而下地恩赐给臣民的宪法。

3.表达自由【答案见P171 第九章政治权利】

答: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品等手段表达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不仅包括传统的言论(口头和书面的)自由,也包括通过影视作品、录音方式、电子出版物和其他媒介表达思想的自由。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见P244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自治区域,由特定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制度。

 

5.选举制度【答案见P259  第十四章选举制度

答:选举制度是指一国法律规定的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一般包括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和程序,确定当选的制度等内容。选举制度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包括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狭义的选举仅指选民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我国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制度。

6.两党制【答案见P286 第十五章政党制度

答:两党制是指一个国家由两个主要的势均力敌的政党,通过竞选交替组织政府,轮流执政的制度。

二、简答题(从以下6个题中选中5个,每题6分,共30分)

1、主权在民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答案参见P42  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

答: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在宪法中确认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绝对权力来源于人民(或国民)、归属于人民(或国民)、受人民(或国民)支配,宪法以此为基础和依据来确认人权内容和国家机构体系。

到目前为止,各国宪法都以不同的形式体现主权在民原则。

第一、把主权在民原则作为宪法理念的核心提出来,引导和感召人民进行民主革命。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是最鲜明地体现主权在民原则的政治宣言。

第二、近代宪法多在序言或总纲中鲜明地表达主权在民原则,构成宪法的重要内容。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791年宪法,其宪法的前言就是1789年《人权宣言》的内容。美国是由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即“人权法案”的通过表达这一原则的。英国则是以具体内容来替代,通过一系列的人权立法、议会制度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来实现主权在民原则的。

第三、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国用“一切权利”代替 “主权”,实质和主权在民原则一致。

2、如何正确理解宪法第五十一条?【答案见P136  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述

答: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为我国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明确了原则。该条款有以下含义:

第一、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民主宪政的基石,是对公民权重要保障,不能将宪法第51条理解成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剥夺;

第二、运用宪法第51条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其限制是为了保障民主宪政的基本秩序所必须,其限制应当十分谨慎,时刻注意这一限制是否损害了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否可能威胁民主宪政制度的基础,是否严重侵犯公民自由。

第三、在宪法监督和司法实践中运用宪法第51条时应权衡各种权利冲突,应对民主宪政的基本利益给予保障,把握好一个度。

 

3、简述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答案见P210  第十二章国家性质

答: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

(1)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现行宪法规定,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条件和根本标志,也是工人阶级历史作用的最高表现。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现行宪法规定,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3)知识分子是我国的依靠力量。知识分子不是一个独立阶级,只是一特殊社会阶层。在我国,知识分子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是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和专长从事脑力劳动的劳动者。

(4)爱国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

4、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答案见P230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全体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对它负责的其他国家机关,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逻辑起点与本质。人民最广泛的享有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享有并不是以资本为前提的,只要是人民的一员就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资格。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是由其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民主选举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前提,通过代表行使权力是实现民主的主要形式。

(4)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5、怎样实施宪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答案见P390  第二十一章宪法实施与保障

答:(定义)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贯彻落实,包括宪法的适用、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遵守等形式。——采分点1

(内容)实施宪法包括宪法的执行、宪法的适用和宪法的遵守3个方面。——采分点2

(1)宪法的执行。宪法的执行又称行宪,是指宪法授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和职权实施宪法的活动。——采分点3

(2)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适用是指宪法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宪法或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应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或者具体纠纷的专门活动。——采分点4

①宪法适用的主体是宪法授权的机关。

②宪法适用的内容通常是审查违宪的法律,国家高层次公务人员违宪的行为、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宪法诉愿审判等。

③有关国家机关在处理违宪案件或具体纠纷时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④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用宪法。

(3)宪法遵守。是指宪法实施的主体必须按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种行为。宪法遵守的主体包括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政党。公民遵守宪法一般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不做宪法所禁止之事;国家机关遵守宪法包括国家机关在履行宪法规定的同时,积极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采分点5

(条件)宪法实施的条件:——采分点6

(1)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一步良好宪法的存在是宪法实施的可靠基础,宪法是国家和人民活动的根本准则,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如果宪法出了问题,宪法实施就失去了意义。

   (2)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

     政治条件:宪法确认国家的各项经济条件,同时宪法的实施也受到各种政治因素的影响。

     ‚经济条件: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宪法的全面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不仅为宪法实施提供了经济基础,并且市场经济的变化促使立法工作的发展。

ƒ法制条件:宪法的内容往往需要通过具体法律得到实现。

„思想意识条件:宪法实施离不开一定的宪法观念、意识、信仰。

(意义)宪法实施的意义:——采分点7

(1)宪法实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

(2)宪法实施是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保证。

(3)宪法实施是体现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国家权利运行的必然要求。

(4)宪法实施有利于促进人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6、简述宪法监督的内容。【答案见P400 第二十一章宪法实施与保障

第一、审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为统一国家法制奠定基础,所以要求国家一切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必须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符合,否则会损害宪法权威,影响宪法贯彻落实。

第二、解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保障公民权利,必须要求宪法要合理配置国家机关的权力,但是在权利运行的过程中,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是难免的,解决权限争议也是各国宪法赋予监督机关的主要职权。

第三、审查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巨大的国家权力,一旦出现违宪行为,其消极影响最大,在现代国家的宪法中,往往也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为宪法审查的对象之一。

第四、审查各政党活动的合宪性。政党是实现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发挥着维护国家政权的职能。

三、论述题

1、试述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答案见P52  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

答:基本人权原则,亦称人权保障原则、人权原则、尊重人权原则或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是指在宪法中确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并通过宪法使人权得到保障,以实现宪法保障人权的宪政目的。

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政治宣言、宪法性法律或宪法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人权内容。如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法》、1689年《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和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

第二、以宪法规范的形式体现基本权利。具体来说可分为三种情况:有的国家以原则的形式规定了基本人权,同时又规定基本权利,如日本宪法;以公民的基本权利表现人权,如美国1791《权利法案》不显人权字样,即没有宣布人权原则而在宪法规范中明确规定了人权;法国在基本原则上确定人权,却很少规定公民权利的具体内容。

第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大多不采用人权字样,而以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代替。2004年宪法修正案四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使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得到确认。

2、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有何重要意义?【答案见P181  第十章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私有财产保障的客观需求也越来越强。因此,现行宪法也不断地加强对私人财产的保障。1988年现行宪法的修正案第1条明确规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6条则更进一步规定,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通过的宪法第22条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且还在第11条第2款中增加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内容,改变了过去侧重于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监督和管理的规定。这些都是关于私有财产权利保护的重要改变。

这些修正案的意义主要在于:第一,从保护的力度上讲,以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规定合法私人财产“不可侵犯”,这意味着合法的私人财产不仅可以对抗私人的侵害,还可以对抗公权力的侵害,这将私有财产提高到与国家财产权、集体财产权等公有财产权相对平等的宪法地位。第二,在保护范围上,扩大了对公民财产的保护范围,将过去偏重生活资料的保护拓展到了对所有的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第三,完善了财产权保障的结构,明确规定了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补偿制度。(04修正案)

3、论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的意义。【答案见P379  第二十章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

答:宪法解释:有权解释的机关根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对宪法条文和宪法规范的内容,涵义和界限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宪法自身因素①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客观上其内容简明扼要,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含义深远难免不够具体,容易导致人们对宪法规范理解不清;由于受社会地位不同和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会导致对宪法产生不同理解,甚至出现对立看法。为了正确理解宪法,统一认识,保证宪法实施,就有必要进行宪法解释工作。②由于主客观原因,制定宪法的时候,难免出现一些漏洞与不足,实施过程中需要宪法解释予以弥补。

(2)由客观社会发展导致。任何一部宪法只能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取得的民主成果的体现,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前的宪法不适合现在的社会。这就产生了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这就需要通过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等手段,对宪法进行适时更新。

(3)宪法解释在维护一国法制统一方面作用巨大。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只有经过宪法解释才可知道法律文件有无抵触宪法,通过对合宪的法律文件予以肯定其效力,否定违宪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才能实现一国法制的统一,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确立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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